词条 | 山东省房产测绘规范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节选: 8 房产面积测算 8 .1 一般规定 8 .1.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8.1.2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建筑。 8.1.3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的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水平投影计算。 8.1.4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8.1.5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设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8.1.6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它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m. 8.2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8 .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 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 道,房屋内的门 厅、大 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 廊部分,层高在2 .20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 梯 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 .20m 以上的楼梯间、 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 .20m 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 楼、全封闭的阳 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 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 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 .20m 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 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 .20m 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8 .2 .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 廊、檐 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 .2 .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①层高小于2 .20m 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 .20m 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②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③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④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⑤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⑥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⑦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⑧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⑨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⑩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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