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收费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及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是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而进行技术咨询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体现“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严禁利用职权强制收费。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收费项目包括工作经费、税费、不可预见费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评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附后。 第六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其评价费用在建设工程前期费用中安排。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评价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八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并应在规定的评价范围内开展工作。 外省市评价单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时,应经山东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并执行本办法。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按国家地震局颁布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OB001-94)执行。 第十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收取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物价或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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