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三司河渠司 |
释义 | 简介三司河渠司宋三司所屬機構。皇祐三年(1051)置。掌黃河與汴河等河堤功料事務。以鹽鐵副使、判官主管。嘉祐三年(1058)置都水監,廢三司河渠司。 三司的河渠使、发运使、转运使,由皇帝任命外派,行使农田水利建设、运河管理和漕粮运输管理方面的职责。北宋中央对水利的行政管理常有政出多门之事,如熙宁九年(1076):“诏常平、钱谷、庄产、户绝、田土、保甲、义勇、农田水利差役、坊场、河渡,委提举司专管勾,转运使副使判官兼领。 工作职能唐代农田水利由地方承担,《新唐书·地理志》所记载的地方农田水利工程中,相当数量为州的行政长官——刺史所主持的。中央通过遣使控制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如贞元六年至十六年间(790~800)淮西节度使吴少诚擅开决司、洧等河灌溉,致使漕船停运。吴少诚竟不听诏令中止。后遣卢群出使蔡州。卢群“凡数千百言,谕以君臣之分,忠顺治义,少诚乃从命,即停工役。”④节度使公然冒犯漕运优先的用水原则,反映出当时朝廷对方镇和地方管理权威的势微和节度使对水利工程的控制,但当时中央仍握有水权控制大权。 对于涉及多个行政区的水利工程,中央还采取赋予官员职使的办法,使其能够主持工程建设。开元十六年(728)河北大水,魏州刺史宇文融建议垦故河道为稻田,以减少漕粮运输开支,玄宗采纳他的建议,使领宣抚使,决九河使两职。后来宇文融动用大量劳役,“兴役纷然,而卒无成功”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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