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赛锐案 |
释义 | 事件经过2008年6月18日下午7时,昭通卫生学校护理27班班长、彝族姑娘吴倩被该市一个叫赛锐的男子(曾当过协警)在昭通市钻石广场一咖啡馆内连砍27刀后死亡。 案发后,吴倩所在的昭通卫校以全体师生名义向公检法司各部门呈交请愿书,要求严惩凶犯;吴倩全家及父老乡亲712人签字盖手印联名上书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强烈要求将罪大恶极的凶手赛锐正法,此案曾震动昭通全市城乡。 2009年5月19日,昭通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赛锐故意杀人,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赛锐虽在抓捕过程中向警方投案,但依法不应从轻处罚。遂作出(2009)昭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判决书,判处赛锐死刑,立即执行。 而后,赛锐上诉,云南省高院编号为(2009)云高刑终字第968号的二审改判赛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争议遇害者家属遇害者家属认为赛锐疯狂砍杀吴倩27刀之多,针对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女生狂下毒手,犯罪动机十分卑鄙,犯罪情节十分恶劣,手段十分残忍,犯罪后果十分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一、本案赛锐杀人的残忍程度世所罕见,属极端残忍的虐杀。 吴倩的尸体检验报告显示:“吴某全身共计27处锐器创口,左1、3、4肋,右4、5肋断裂,左肺上叶以及右肺上下叶有多处刺破口,胸腔后壁见多处创口与外界相通。胃大弯前壁处,有一2×3CM的刺破口。颈部自左耳垂下经颈前甲状软骨至右下颌角下有19×5CM的创口”。由此可见,凶犯行凶时不仅仅是欲图夺取受害人性命,而且升格为凶残之极的“虐杀”,连续刺杀27刀,造成多处致命伤,尤其残忍的是:受害人颈部伤情显示,凶犯当时欲图将受害人的头割下,所以可见长19厘米,割断气管、食道且“深达颈椎”的创口。——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中包括警察和服务员敲门干扰其犯罪实施,最终未能将受害人的头割下来,凶犯便逃之夭夭。这种连续砍杀27刀的数量应当创造了凶杀案的新记录,欲图将被害人的头割下也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我们不能设想受害人遇害时的痛苦和惨状,只是可以确认被告人残杀成性,不处死刑不足以消除其社会危害性。 二、本案被告人身份特殊,曾经在昭阳区公安局当过协警。 协警虽不是正式警察,但毕竟从事过公安工作,也曾担任着管理社会治安,缉捕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最应当遵守法律,但恰恰是这样一个有着特殊工作背景的人却用最极端的残忍的杀人方式践踏法律,足见其主观恶性之深! 三、本案被告人犯案情节极其恶劣。 赛锐在行凶时有第三方干预,其中包括一位女警察和服务员。被告人开门后,此时受害人只是受伤,并未死亡,而被告人威胁在场欲图制止其行凶的警察和服务员,令其不敢采用更为有效的手段干预此事。几分钟后,当被告人完成了对被害人多达27刀的虐杀后,因为女警察叫门甚为紧急,才开门出来,逃之夭夭——此时他有投案自首的机会而放弃,选择抗拒抓捕,所以一审判决书也认定被告人是在走投无路时才投案。我们不愿过多苛责这位在场的女警官,只是认为这种警察当场目击而被告人未作任何收敛的行为实在是罪无可赦,主观恶性达到凶杀案的极致——警察干预,他关上门,继续杀人!!杀完后开门逃走。这是对社会秩序的极端挑衅,被告人具有反社会人格,警察在场而公然继续杀人,在各类暴力型犯罪中,没有比本案情节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手段更为令人发指的,对此恶魔不杀不足以消除其对社会的威胁。 四、被告人虽然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选择投案,但是并未如实供述罪行,不构成自首。 虽然有多位目击证人证明,但被告人一直不承认自己是故意杀人,还编造与吴倩是恋人的谎言。在具体虐杀的部位,尤其是对砍杀颈部、割头的事实,以及被第三方敲门劝阻仍关门继续行凶的情节,被告人并未如实供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在供述罪行时有避重就轻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 五、这是针对在校学生的凶杀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案发后,众多媒体报道了这一旷世罕见的极端凶杀案,因为社会公众关注校园安全。比之社会一般群体,学生更应当受到保护。当云南大学爆出马加爵杀人案时,总书记批示全力缉拿——全国160万警力不惜代价的缉拿这个“钦犯”, 就是因为被害人是豆蔻年华的大学生。马加爵杀人虽多,却是一锤一个,并没有丧心病狂到虐杀27刀,所以,赛锐之凶残,比马加爵有过之而无不及。学校、社会公众对此极端凶残的针对学生的暴力案件至为关注,开庭之日,700余名观众旁听。一些旁听者说:“如果以杀人数量论,赛锐不及马加爵;但是如果以手段之凶残论,马加爵远不及赛锐。当时,千余名群众联名上书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致要求对赛锐处以极刑,正所谓:“千夫所指,不死不足以平民愤!”。 赛锐不死,必将在昭通引发轩然大波,对赛锐的愤怒必将转化为对司法机关的失望,无数文化低下而生性暴烈的蠢蠢欲动的狂暴之徒均会获得这样一个简单的判断:无论使用怎样残忍的手段杀人,只要杀人后到公安机关报到就一定可以免死——因为连赛锐这样的情节都能活下来。自首制度如果运用不当,“先犯罪,后自首”如果成为一种策划,必然诱发更多的犯罪。所以《刑法》规定:自首只是“可以”考虑从轻而不是“必须”或者“应当”从轻,立法本意十分明显,况且本案从本质上说因为赛锐并未如实供述罪行,不应成立自首。 律师第二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赛河南赛区“明星辩手”刘双喜律师指出: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是被害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庭审,并享有陈述权、举证权、质证权、发问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云南高院不通知吴倩的父母参加二审开庭,公然剥夺了受害方的诉讼权利! 网友热议各大论坛网友纷纷将赛锐与马加爵、药加鑫、李昌奎等人进行对比,认为不杀赛锐不能服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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