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仁怀市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制度 |
释义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机制 ,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示是指仁怀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局)在审批决策前,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的有关内容,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发展改革局审批或经市发展改革局审核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家和省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使用其他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进行公示。 ①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 ②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 ③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 ④政府投资额度 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四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①项目名称; ②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 ③项目建设地点; ④建设规模及内容; ⑤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 ⑥建设实施方式; ⑦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⑧负责审批项目的主办科室、邮政地址和电子邮箱; ⑨其他需要公 示的内容。 第五条 公示环节。对需要进行公示的项目,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进行公示。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公示项目,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期限为 7天。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局在公示结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纳,形成主要意见和建议,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局应将主要意见和建议送交项目申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涉及规划、土地、环保、交通等方面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同时送交有关部门,供有关部门在进行相关管理工作时参考。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于主要意见和建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当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受市发展改革局委托开展项目建议书评估时,应当对主要意见和建议作出评议。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局在审批项目建议书评估时,应当充分研究分析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说明和工程咨询单位的评议意见。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以后,应当将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在政府网站上同时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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