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仁怀市美酒玻璃瓶制造有限公司建厂征收土地的公告 |
释义 | 2007年1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以《关于仁怀市美酒玻璃瓶制造有限公司建厂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07〕11号)批准将我市鲁班镇黄家田村的集体农用地1.0698公顷(旱地1.03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批准将该集体农用地和该村的集体建设用地0.0175公顷、集体未利用地1.1377公顷,共计2.225公顷土地征为国有,作为美酒玻璃瓶制造有限公司建厂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仁怀市美酒玻璃瓶制造有限公司建厂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 鲁班镇黄家田村村委会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鲁班镇黄家田村松林组;地类为旱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仁怀市美酒玻璃瓶制造有限公司建厂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仁府函[2007]25号)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劳动用工安置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相结合。对于符合劳动用工条件的,在企业建设完工后,由企业向市劳动部门提出用工需求,市劳动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和企业用工条件进行公开招收符合用工条件的人员进厂工作,在同等条件下被征地农户优先考虑。对于不符合劳动用工条件的,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六、凡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到市农业局申报核减承包土地面积,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非耕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受理地点:鲁班国土资源所。 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所有抢建的建(构)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为2007年2月8日至2月13日,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仁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二OO七年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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