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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仁怀市救灾救济及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释义

为明确在救灾救济和城乡低保工作中的责任,确保救灾救济粮款、城乡低保金及时发放到灾民和贫困户手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工作管理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遵义市救灾救济工作责任追究制的通知》(遵市民政通字[2007]7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实行救灾救济、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救灾救济责任内容

(一)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分别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10日,11月1日至次年1月10日对灾民冬令春荒生活状况进行详细调查,根据灾民生活困难程度,分类排队、登记造册、建立需救济人口台帐,做到情况清、底数明。

(二)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救灾款储存专户(专帐),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工作,保证救灾资金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三)安排春荒或冬令救助资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市民政部门接到上级拨款文件后,3日内完成分配方案,市财政部门接到市民政部门分配方案文件后,2日内完成会签并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县级拨款文件后,7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灾民手中。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2日内完成分配方案,同时将分配数告知各村(社区)。

3、村(社区)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灾粮或款分配数后,1日内确定救济对象和救济数量分配,并予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通知救助对象到乡镇(街道)财政所领取救济粮或救济款;4日内将春荒或冬令救助全部发放到灾民(贫困户)手中。

(四)安排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金应遵守下列规定:

1、县级接到市级拨款文件后,2日内下达到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接到县级拨款文件后,3日内将救助金发放到灾民手中,2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销。

(五)乡镇(街道)金融部门网点在收到春荒或冬令救助金以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金后应及时通知乡镇(街道)财政所和社会事务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次日。

(六)发放的救济粮质量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不短斤少两。

(七)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及村委会(社区)要妥善保存灾民申请书、村民代表评议会议记录、救济人员公示榜、发放救济粮款灾民签领表,不准代领救灾粮款,对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人员可由村(居)委会指定人员领取。并监督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同时在发放花名册上注明原因。

(八)各级安排的救灾款要如数下拨,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九)各级每年不少于两次组织人员督促检查下级救灾款安排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三条 城乡低保的申报、审批、发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城乡低保的申报和发放严格按照《仁怀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仁怀市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仁怀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执行,对下拨的城乡低保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克扣、拖欠或用于其它支出。

(一)城乡低保对象的申报审批

1、贫困对象到村(社区)提出低保申请,村(社区)干部必须入户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请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集体评议,进行张榜公布。杜绝“关系保”、“人情保”。不得弄虚作假、吃拿卡压,村(社区)错保率不得高于3%。

2、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按城乡低保申报审批程序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查上报,并按规定做好张榜公布,杜绝弄虚作假、吃拿卡压行为,不得对申请对象不予受理、推诿,乡镇(街道)对申报对象要严格把关。

3、市民政部门必须按照城乡低保申报审批程序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二)低保金的发放

凡是有金融网点的乡镇(街道),统一由金融部门发放。发放花名册由民政部门统一审批发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并提供给金融部门。未设金融网点的乡镇(街道),由社会事务办提供已审批花名册给财政所,由财政所统一发放。

1、市民政部门按季造册到财政部门划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造册到财政部门划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财政部门接到民政部门城乡低保请款单后3日内划拨到金融部门,金融部门接到财政部门划拨手续后2日内划拨到各乡镇(街道)金融网点。

2、实行银行发放低保金的乡镇(街道)所涉及的金融部门在5日内把低保金全部输入低保对象帐户;未实行银行发放的乡镇(街道)所涉及的金融部门在1日内通知财政所,财政所在3日内划款,15日内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并在农村低保金发放花名册和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做好记录。未领取低保金的低保对象,财政所提供一份给社会事务办存档备案。社会事务办搜集已签领农村低保发放花名册于当季度末返回一份到民政部门低保办。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应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管理,严格按照《仁怀市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定期对低保户进行审验,农村低保对象分类按期审验,城市低保对象每季度审验,审验后须分别在城乡《低保证》上签出意见并加盖社会事务办公章,对符合者继续给予保障,不符合者及时上报注销。

3、两个季度无特殊原因不领取农村低保金的、一个季度无特殊原因不领取城市低保金的城乡低保对象,民政部门应及时注销。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由村(社区)委员会出具证明,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签字,由受助对象指定的人到指定金融部门或财政所领取。

第四条 救灾救济及低保工作责任追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到位,致使工作不落实,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或比较严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徇私舞弊,擅自改变享受救灾款物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贪污、截留、挪用、扣压、拖欠上级下拨的救灾款物和城乡低保金的。

(三)发放的救济粮为陈化粮或短斤少两的。

(四) 未按城乡低保申报审批程序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查上报,未按规定张榜公布,有弄虚作假、吃拿卡压行为,对申请对象不予受理、推诿,未对申报对象严格把关的。

(五)不按时限要求分配下拨救灾款物和城乡低保金的。

(六)发放救灾款物和低保金帐目不清,手续不完备的。

(七)救灾粮款和低保金发放不及时,导致发生非正常情况的。

(八)工作不到位,督查不力,未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没有及时纠正的。

(十)其它违反规定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享受救灾款物和办理低保业务的。

第五条 本责任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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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3: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