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仁怀市200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
释义 |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省、遵义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奖惩原则 2008年安全生产实行党政同奖同惩,分类定标、分类考核、平时督导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获奖奖励、超标惩罚,突破指标和底线严格“一票否决”的原则。 二、考核方法 2008年,市委市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政府职能部门安全工作考核实行分类量化考核。 1、以市人民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包保)责任书为依据,按照日常检查和月季督导巡查、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对日常工作实行奖惩分的方式,不计得分多少,只计算奖惩分情况。 3、考核惩分控制:基础工作55分、事故指标35分、交办工作和其他10分,每项惩分到零为止。 4、基础工作和事故指标控制情况,由市安委办每季度组织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责任部门进行一次考核,结合平时督导检查惩分情况,年终进行汇总。 5、交办工作和其他工作,由安委会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召集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平时督查及完成工作情况进行惩分。 6、各被考核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基准分为100分,加上全年工作奖惩分和市安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惩分情况,计算年度考核总的得分。凡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未突破死亡控制指标、未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非统计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未超过3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获奖;总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89分以下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单位,不奖不惩;总分在79分以下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7、本考核办法由市安委会组织实施,市纪委、监察局监督。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兑现奖惩。 三、考核及督导检查惩分标准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 1、组织机构、人员、经费: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惩2分,没有安全生产工作人员惩2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不保障惩1分(工作经费按人均不低于4元标准安排)。 2、会议和培训:一次不参加市政府、市安委会召集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惩2分;一次不参加市安全主管部门召集的安全生产调度会和例会惩1分,乡镇(街道办事处)缺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惩2.5分;不组织人员参加市级组织的培训惩1分;培训面达不到要求惩0.5分。 3、隐患整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建立隐患台帐和隐患整治档案,市督查组检查时发现一处(或一个生产经营企业)隐患惩0.5分,限期而未整改惩2分,整改不完善惩1分。 4、制度:按领导和干部“包保”责任制度,一个村(社区)“包保”责任不落实惩1分;驻村工作组干部“包保”村民组,一个村民组“包保”责任不落实惩0.5分;乡镇未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惩2分;规章制度不完善惩0.5分。 5、信息:不报送年度安全工作安排计划惩1分;缺一月安全生产报表惩0.5分;不报送半年安全工作总结惩1分;不报送年度安全工作总结惩2分;不按时报送较大安全隐患统计表和隐患整改验收情况的每次各惩0.5分。 6、安全检查:按照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缺一次安全生产巡回检查惩2分;缺一处(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不到位惩1分;检查无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惩1分;村(社区)缺一次安全检查惩0.5分;检查无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惩0.2分。 7、事故:在管辖区域责任范围发生一起较大事故惩10分,一起重大事故惩20分,一起特别重大事故惩30分;超指标死亡1人惩5分(非统计生产事故死亡1人惩3分)。 8、专项治理和交办事项:按照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安排,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缺一项惩1分,治理效果不明显惩0.5分;对上级督办或交办的任务事项,一项未完成惩1分;完成不好惩0.5分。 9、资料档案:安全生产的8项制度一项未建立惩1分,制度不完善惩0.5分;安全检查记录不归档惩0.5分;隐患整改台帐未建立惩2分,台帐不完善惩1分;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缺一个村(社区)惩1分;无“包保”责任资料惩1分,预案不完善惩0.5分;“安全月”活动缺资料惩1分;缺专项治理档案资料(方案、小结、活动情况资料)各惩0.5分;安全档案资料不完善、不规范各惩0.5分。 10、奖分:节约死亡控制指标一个奖5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办法)在全市得到推广一项奖2分,在遵义市级以上得到推广一项奖5分,安全生产工作在仁怀电视台或中国酒都宣传报道一次奖0.5分,在遵义日报、贵州日报、贵州劳动时报宣传报道一次奖2分。 (二)责任工作部门(签订责任状单位) 1、组织机构、人员、经费:未建立安全工作机构惩1分;无安全管理人员惩2分;安全生产经费不落实惩1分。 2、会议:缺席一次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召集的安全工作会议惩2分;各行业、各单位安全工作例会缺一次惩1分。 3、安全检查:按照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缺席一次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惩1分;缺一次本行业单位开展的安全巡回检查惩1分;检查记录不完整惩0.5分;发现所管区域、行业一处漏查惩0.5分。 4、隐患整改:市安全部门督查时发现该行业一处隐患(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惩0.5分;限期仍未整改惩行业主管部门1分;整改不完善惩0.5分;发现一处较大隐患不督促整改惩1分;监督整改不力惩1分。 5、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按领导“包保”责任制度,缺一名领导的“包保”惩1分;干部“包保”责任制落实缺1人惩0.5分。 6、信息:属于该行业的生产事故不及时报告惩1分;缺一次月报表惩0.5分;发现较大隐患不报告惩1分;不报送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惩0.5分;不报送半年安全工作总结惩0.5分;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惩1分;不按时报送隐患整改情况的惩1分;该行业发生事故不在规定时间内出勘现场惩2分。 7、事故:在该系统行业发生一起较大事故惩10分;一起重大事故惩20分;一起特别重大事故惩30分;超控制指标死亡1人惩5分;事故处理配合、协调不好惩1分;该行业发生一起非统计上报责任事故惩3分。 8、专项治理和交办事项:按照政府和上级布置,应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而未开展的惩2分;治理效果不明显惩0.5分;对政府和上级督办或交办任务事项,一项未完成惩1分,完成不好惩0.5分。 9、档案资料:安全生产8项制度缺一项惩1分;制度不完善惩0.5分;安全检查记录缺一次惩0.5分;隐患台帐未建立惩2分;台帐建立不完善惩0.5分;责任书签订缺一个所属安全生产单位(企业)惩1分;无“包保”资料惩1分;事故应急预案未制订惩1分,预案不完善惩0.3分;“安全月”活动无资料惩1分;缺一项专项治理档案资料(方案、小结、活动资料)惩1分;档案建立不完善、不规范惩0.5分。 10、奖分:节约死亡控制指标1人奖5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在全市得以推广奖2分;在遵义市级以上得到推广奖5分;安全生产工作在仁怀市电视台或中国酒都报上宣传报道一次奖0.2分。在遵义报、贵州日报、贵州劳动时报上宣传报道1次奖0.5分。 四、奖惩兑现 (一)奖励设置 1、市人民政府对认真履行“包保”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考核90分以上(含90分)、且未突破控制指标、未发生较大(含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非统计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未超过3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责任部门以及履行责任书单位的责任人进行表彰奖励; 2、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分类奖励办法。根据我市实际,乡镇和行业部门均分三类考核计奖。一类乡镇有中枢街道办事处、茅台镇、茅坝镇、长岗镇、五马镇、大坝镇,年终考核获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给予2万元的奖励(其中:安委办奖金0.4万元);二类乡镇有鲁班镇、坛厂镇、喜头镇、高大坪乡、火石岗乡、三合镇,年终考核获奖的乡镇,给予1.5万元的奖励(其中:安委办奖金0.3万元);三类乡镇有沙滩乡、九仓镇、龙井乡、学孔乡、合马镇、二合镇、后山乡,年终考评获奖的乡镇,给予1万元的奖励(其中:安委办奖金0.2万元)。一类责任部门有安监局、煤炭局、交通局、城管局、公安局、农机局、建设局、经贸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年终考核获奖的单位,给予0.8万元的奖励;二类责任部门有供电局、教育局、林业局、卫生局、技监局、水利局、旅游局、畜牧局、农业局、国土局,年终考核获奖的单位,给予0.6万元的奖励;三类责任部门为除一、二类单位外所有签订责任状的单位,年终考核获奖的单位,给予0.4万元的奖励。 3、获奖乡镇和部门履行责任的主要责任人(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分管责任人、市政府“包保”责任人,安办主任(专业办主任)各获市人民政府奖给该乡镇和该部门当年所获奖金的8%。 4、未突破各类事故死亡控制指标的,每节约死亡控制指标1人,奖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行业部门0.2万元。 5、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按分配名额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报市政府表彰奖励(奖金各400元)。 (二)惩罚 1、超指标死亡1人,所在乡镇及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缴纳责任金0.2万元。 2、除按超指标死亡人数收缴责任金外,每发生一起较大事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缴纳责任金1.5万元,履行责任书行业部门缴纳责任金0.5万元;发生一起重大事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缴纳责任金8万元,履行责任书行业部门缴纳责任金2万元;发生一起特别重大事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缴纳责任金15万元,履行责任书行业部门缴纳责任金5万元。 3、对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2人(含2人)的,非统计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5人(含5人)的,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的,年终考核不足80分的,则取消所涉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履行责任书部门当年安全生产评奖资格,按“一票否决”规定进行处理。 4、乡镇发生有非法开采小煤窑或应关而未关闭的煤矿,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凡发现一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缴纳责任金0.5万元。 5、对超指标死亡人员和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部门履行责任书责任人(书记、乡镇长、科局长)、分管责任人、市政府“包保”责任人、安办负责人,市政府按该乡镇(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当年应缴纳责任金的2%收缴。 6、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收缴事故责任金通知后,发生事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责任部门必须按时将事故责任金送交市安委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并将缴款单据复印送市安委办备案。对拒绝缴纳的,年终由财政在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该部门的业务经费中扣缴。 五、安全生产工作严重滞后,“包保”责任制不落实和发生事故处理不及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履行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六、本考核办法由市安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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