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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全国学校足球工作委员会章程(草案)
释义

(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2003年月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全国学校足球工作委员会”。英文译名为:“SCHOOL FOOTBALL COMMITTEE OF CHINA”。

第二条全国学校足球工作委员会是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全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为加强对我国学校足球运动的全面管理,充分动员和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指导和加强我国学校足球运动的普及和提高后备人才培养的质量而联合成立的。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教育部有关大、中、小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足球运动的发展,提高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会在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和中国足球协会的共同领导下,对全国各级各类学校足球活动、学校足球教练员和足球教师队伍建设以及学校足球发展战略与方向等起决策作用。

本会积极推动学校的课余足球训练,培养足球运动员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努力学习、刻苦训练,为推动我国学校足球运动的普及和开展,提高学校足球运动的技术水平而努力。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中国足球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为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慧忠北里312号(天创世缘)B2座1103室。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全国学校足球工作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二人;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另设顾问若干人,由资助本会活动的社会人士担任。

第七条全国学校足球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暂设于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竞赛活动部。

第八条全国学校足球工作委员会设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部分委员组成。

第九条全国学校足球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为:全权负责主持委员会各项工作、各类会议及会议的议案;定期分别向学体联、中国足球协会报告委员会工作和会议决议,部署落实各项工作。

第十条全国学校足球工作委员会常委会的主要职责为:确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各类会议的议案;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重要或紧急工作,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全国学校足球工作委员会在研究某一专题问题时,可临时召开常委扩大会议,与所讨论问题紧密相关的有关委员和专家可以参加常委扩大会议。

第十二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文秘和联络工作;列席委员会各类会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组织和记录;完成主任或委员会常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以及委员会等各类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全国学校足球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二、加强与学校足球发展有关的各部门、各单位的紧密联系与合作,力求得到社会各方面对学校足球活动的积极支持和关心。

三、全面及时了解国内和国际学校足球发展的现状和动态,有预见性和针对性地组织相关人员展开战略与对策方面的理论研究。

四、积极研讨和制定有关推进我国学校足球运动普及与提高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以使其更科学、更规范的发展。

五、有计划地对我国学校足球比赛、集训活动和学校足球训练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及时组织业务探讨并提出解决办法。

六、本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在于推动全国学校足球运动的普及和发展,为切实加强我国学校足球运动的有序管理,本会将加大对全国性和区域性学校足球比赛的管理力度。任何行业、单位及团体未经本会批准,不允许举办任何形式的全国性或区域学校足球比赛及相关活动。本会将通过适当的方式说明原因和予以干涉。

七、认真执行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1999年4月下发的《全国学生运动员注册条例(试行)》,未经注册者,不允许参加普及系列的全国性和区域性学校足球比赛。

八、对经本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学校足球运动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包括具体的管理性、技术性文件,如有社会各界人士的咨询,负责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本会的委员可获得当年度中国足球协会甲A联赛观摩证,凭证可观看全国各地各场甲A联赛。

第十五条本会委员有权获得学体联和中国足协颁发的有关学校足球工作的各类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本会委员有对学体联和中国足协举办的各级各类青少年比赛进行调研的权利,其工作期间享有中国足协甲级联赛比赛监督的待遇。

第十七条本会委员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

第十八条本会委员对本会各项议案有发言权和投票权。

第十九条本会委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各项任务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会委员每年必须上交一篇有关我国青少年足球发展现状和改进建议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会委员在各种违纪处罚期内,自动丧失委员的权利。

第五章 组织原则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讨论或研究问题中,要充分发表意见。在形成决议后,有不同观点允许保留、也可以继续提出意见,但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决议,并不得对外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代表全国青少年学校足球运动的整体利益,在反映意见和做出任何决议时,必须以国家或全局利益为出发点。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每年度活动经费,采取社会赞助和中国足协专款补贴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财务收支,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按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代为全面管理。

第七章 办公地址

第二十六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慧忠北里312号(天创世缘)B2座1103室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竞赛活动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工作规范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工作规范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全国学校足球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委员会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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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3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