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
释义 | 图书信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定 价:¥4.00 库 存:有货,可送至全国作 者:本社 编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10-1 开 本:大32开 I S B N:9787511813664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将第三条、第四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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