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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释义

职责

1、审查新选出的下一届人大代表和补选的本届人大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条和地方组织法第51条等的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代表资格审查的具体内容,在现实工作中一般包括:代表候选人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代表候选人人数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参加投票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票数,整个选举程序是否符合选举法的其他规定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提出确认或不确认代表资格的建议,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由常委会公告。

2、对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根据代表法第41条等的规定和实际情况,人大代表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国国籍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去世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并由人大常委会予以确认和公告。严格来说,限制代表人身自由的许可、暂停代表执行职务,不属于代表资格审查工作的范围,但又与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密切相关,因为这往往导致代表资格终止情形的出现。

历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专门负责代表资格审查的常设机构。

依据1954年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每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的时候,根据代表当选证书和其他有关资料,审查代表的资格,对补选的代表的资格同样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在一届、二届、三届、五届都设立了作为专门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四届因“文革”没设)。当时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属于临时性机构,只是在开会期间活动,不能及时的对本级人大补选的代表资格和新选出的下一届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因此,1982年12月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6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从3月开始,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专门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依据1954年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1982年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将全国人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改变为常委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后,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也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改变为常委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6条和地方组织法第50条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组成人员

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为:

主任:黄镇东

副主任:李建华、何晔晖(女)、严以新

委员:乔传秀(女)、刘新成、李祖沛、杨岳、陈秀榕(女)、卓新平(土家族)、胡彦林、哈斯巴根(蒙古族)、姚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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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7: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