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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释义

委员会简介

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45)是综合性、基础性、跨部门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于2008年3月。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监督本专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审查、咨询和实施,为我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提供技术支持。

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04年开始筹备,2006年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正式筹建。委员会由42位委员组成,涵盖了中国气象局系统、民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海洋局、卫生部、总参气象局、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等部门。主要负责气象领域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归口管理,制定、宣传、贯彻国家和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引进国际先进的气象防灾减灾管理运作理念,促进我国气象防灾减灾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委员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中国气象局,秘书处挂靠国家气象中心。

秘书处工作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是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气标委)的常设机构,挂靠国家气象中心。

第三条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和中国气象局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承担气标委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技术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秘书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起草气标委标准体系框架并推动标准体系框架的具体实施。根据本专业国际国内的发展,及时对标准体系框架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

(二)负责组织对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有关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气标委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三)在征求各委员意见的基础上,负责起草并向气标委提出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

(四)汇集和整理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研究成果,拟定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并提交全体委员审议;

(五)组织对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工作的宣贯、培训、解释和咨询等工作,负责组织宣贯材料、技术文件、论文和期刊等的编写、翻译及出版发行工作;

(六)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立项评审和报批,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工作组)的工作;

(七)负责气标委组织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学术活动的筹备;

(八)负责贯彻落实气标委通过的各项决议;

(九)负责与国内其它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的具体事宜;

(十)负责委员的日常管理,向委员、顾问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等;

(十一)负责气标委信息服务系统和网站的建设和日常维护;

(十二)负责组织对气标委标准化工作成果的评议和审查,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奖励建议;

(十三)负责起草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及年审所需要的其它材料;

(十四)负责收集和管理本专业有关国内外标准和标准情报资料;

(十五)承担气标委日常工作、技术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六)承担气标委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十七)负责气标委和秘书处的印章管理;

(十八)承担国标委和中国气象局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五条秘书处工作由气标委秘书长、副秘书长领导。秘书处设专职秘书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分别承担秘书处的具体工作任务。工作人员可兼任其他工作。

第六条秘书处挂靠单位为秘书处日常运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并将秘书处的工作列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秘书处挂靠单位的更换需由气标委提出,经国标委批准后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秘书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检查气标委决议执行情况,研究部署秘书处的工作,协商重大活动安排等事宜。

第九条秘书处应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末提出全年的工作总结,经全体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国标委、中国气象局及全体委员。

第十条以气标委名义下发的文件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主任委员签发(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加盖气标委印章;以秘书处名义下发的文件由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签发),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十一条气标委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主任委员的同意,有关函件应抄报国标委和中国气象局。

第十二条秘书处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文件资料的收发、编号、登记和存档等管理制度,并负责档案管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秘书处负责气标委的财务管理,并接受国标委和中国气象局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气标委的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中国气象局的财务制度和手续。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批准,日常开支由秘书长批准。

第十五条秘书处负责提出气标委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及财务决算,以及经费分配等建议,报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批准。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向国标委和中国气象局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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