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改进博士后科学基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
释义 | 发文单位: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文 号:[1988]博管发字5号 发布日期:1988-5-28 执行日期:1988-5-28 为了简化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评审程序,缩短评审周期,提高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使用效率,经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研究决定,改进现行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评审办法,并从今年评审第四批博士后科学基金时开始执行。修改后的评审办法如下: 一、今后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评审工作将分两个阶段进行。基金申请和邀请同行专家评议,由申请者所在建站单位负责办理;组织学科专家组评审及报请管委会审批,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进行。 二、第一阶段评审工作由各有关建站单位邀请与申请者同行的三位外单位专家,用通讯方式征集意见,然后将《同行专家评审意见表》(见附件)和《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报批表》(每种表一式五份,其中必含原件一份),于每年一月底或七月底以前报送管委会办公室。 三、第二阶段的评审工作仍在每年二月或八月进行,由管委会办公室将各建站单位报送的材料送管委会专家组评审,由专家组组长确定获得博士后基金的人选和资助金额。如争议较大,专家组难以确定,或由于名额、资助金额的限制,需要进行分别调整的,再报管委会审定。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进站工作半年以上,方有资格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即:建站单位第一阶段评审工作结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申请者的材料时,申请者必须已在站工作半年以上。 五、除申请办法的审批程序做以上修改外,其它仍按原《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试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今年8月份即将进行第四批博士后科学基金第二阶段的评审工作,望各建站单位接此通知后,抓紧时间进行第一阶段的评审工作,并于七月底以前将有关材料报管委会办公室。在此以前,已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的,一律按修改后的评审办法,重新报送有关材料。 附件:(略)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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