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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清镇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励暂行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在农村开展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适用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过程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科技人员,充分调动广大农业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农业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授予对我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励的管理、指导及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

1、在农村开展以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适用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工作,以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为目的,实现农业优质、高产、高效、低耗,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2、对引进新品种并在我市范围内经过试验对比、验收后取得明显效益且有推广价值的;

3、全面推行科学饲养方法。发展食草型、节粮型畜牧业,引进和改良畜禽品种和养殖技术(包括特种养殖技术),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4、在依靠科技进步和市场信息、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中,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农业,进行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农业综合适用技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5、在以经济作物和果蔬作物为主的农副产品的加工、贮藏、储运、包装等方面,利用综合技术,提高产品附加值的;

6、在引进推广适合山区的农业机械综合配套、综合利用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7、依靠科学技术,在水土资源的开发、节约和保护、森林资源监测和保护、气象预测预报、节能减排和防灾减灾等方面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评审:

(1)实施完结后没有业务主管部门和科技部门参与验收的;

(2)未在我市推广、试验、示范的;

(3)已被评审奖励过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或个人在项目(课题)申报前,需到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清镇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申报表”,详细填写,由单位签章后上报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2、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课题)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受理,并签署意见。

3、各申报单位及个人申报的项目(课题),需将检查情况和验收结论填入申报表,作为评审时的主要参考材料。

第八条 项目(课题)申报要求:

申报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的项目(课题),数据必须是法定计量单位,申报材料须附电子文档。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市农业科技推广奖评审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农业的副市长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的项目(课题)申报情况,提名推荐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领域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60%以上。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十条 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的评审原则:

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的评审按照“好中选优、优中拔尖、宁缺勿滥、保证质量”的原则。根据项目(课题)推广、试验、示范的先进性、实用性、难易程度、实施规模及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 评审的主要程序:

1、经评审委员会评出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项目(课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市相关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0天。

2、公示期内,如对评选出的项目(课题)有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出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异议材料和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报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委员会调查、核实并裁定。有异议的项目(课题)未经处理不得授奖。?

3、对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课题),由评审委员会将奖励等级送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奖的组织和个人,均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二条 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设立一、二、三等奖,可根据情况并列设奖或奖次空缺。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十三条 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7人,二等奖不超过5人,三等奖不超过3人。

第十四条 纪律保障:

1、评审委员会成员是获奖候选人的,应当回避。

2、获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的项目(课题),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消其奖励,退回奖金和证书,并给予批评教育。

3、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职责,发现有营私舞弊,玩忽职守及违反《清镇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暂行办法》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4、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奖的经费来源,由市财政根据评审领导小组审查结果,如实拨给奖金和评审经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清镇市农业科技扩大奖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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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