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清镇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贵州省、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清镇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和奖励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为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科学技术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清镇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镇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为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权威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组,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两年组建一次,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八条 清镇市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或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完成软科学研究,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清镇市科学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奖励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项。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清镇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市直机关各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专家。 第十一条 推荐的项目应当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分别组织不同专业组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呈送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参评的项目和人选做出认定,根据评审标准,评出获奖成果和授奖等级建议。 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在清镇媒体以及适当的地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如对公布成果有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出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异议材料和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由项目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裁定。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资料后,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授奖。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审核获奖项目和人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清镇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5万元,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5000元。 第十六条 清镇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评奖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年度拨给。 第十七条 清镇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清镇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清镇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清镇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成果已经获得本市以上其他奖励的,不再重复发放奖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清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本办法各项指标解释 ――“产品”,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 ――“工艺”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 ――“材料”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 ――“系统”指产品、工艺术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工程”指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 “重大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及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 “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 “引进、消化、吸收、改进、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是指在引进、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活动中,取得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设备、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 “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是指在标准、计量、科学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 “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是指该项技术成熟,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能提供完整有效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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