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清远市旅游局 |
释义 |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粤机编[2009]35号),设立清远市旅游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旅游综合改革、旅游应急救援、节假日旅游、红色旅游等综合协调职责。 (三)加强粤港澳台旅游合作与交流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和推进旅游综合改革,协调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节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工作,引导休闲度假,协调和推进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实施。 (三)制定国内以及入境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本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负责国内、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事务。 (四)组织市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引导旅游产品开发和旅游产业发展,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工作及行业信息发布。 (五)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工作,依法负责有关旅游业务的审核、审批工作和出入境旅游管理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工作。 (七)监督、检查和管理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新闻宣传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纪检监察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二)行业管理科 协调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实施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住宿、旅游交通、餐饮、旅行社、娱乐等服务标准;审核报批旅行社;承担旅游安全协调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工作;指导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和创建旅游强县工作。 (三)市场开发科 承担国内、国际旅游市场开发工作和合作交流事务,承担清远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宣传推广工作;指导重点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指导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实施国民旅游休闲计划;承担红色旅游有关工作;推进旅游行业信息化工作。 (四)规划统计科 拟订全市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旅游资源的普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工作;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承担旅游统计工作;承担旅游扶贫工作;拟订并实施旅游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指导旅游行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等级标准;承担旅游从业人员管理及导游证年审工作。 (五)质量监督科 负责全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办理和行政复议、诉讼等工作;受理各类旅游质量投诉案件;负责全市旅游市场检查整顿和行政执法;负责全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四、人员编制 市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五、其它事项 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并入市旅游局后,所需编制另文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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