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 |
释义 |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9]35号),设立清远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1、将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交给县(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2、将固体废物进口的技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性工作、有关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信息技术和其他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权限内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2、增加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的职责。 3、增加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协调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职责。 2、加强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的职责。 3、加强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责。 4、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标准,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订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落实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排气等污染的防治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六)指导并监督管理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监督管理超标准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资金。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国家、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环境统计,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及后勤事务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离退休人员服务及思想政治、党群、纪检监察、计划生育、工会等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环保事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协助局长组织协调全局管理工作。 (二)环境管理科 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年度计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城区改造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承担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承担全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地方综合性环境保护规定、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审核,组织制订我市环境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的环境功能区划,以及有关环境管理的其它工作。 (三)法制监督与辐射管理科 监督检查全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环保法律咨询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办理有关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工作;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排污申报登记;承担审批污染治理项目,并监督管理本市重点污染源实施限期治理;组织新建项目“三同时”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承担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核应急预案及核电厂外应急计划;审查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监督管理辐射环境及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涉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转移的审批和备案工作;承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竣工验收及其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反辐射恐怖袭击。 (四)科技信息与生态保护科 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办环境信息新闻审核和发布;组织“绿色学校(幼儿园)”创建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在中小学开展环境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保系统信息网;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负责环保科技项目的申报管理和环境标准的宣贯;负责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全市环保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和科技情报资料的管理。 (五)总量控制科 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承担总量减排的调度、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减排规划;承担珠江综合整治、环保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落实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 (六)环境监察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及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和调查处理,参加市自然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承办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全市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并进行稽查。负责局行政案件审案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实施行政处罚。协助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环境监察分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另行核定。其中:分局局长(副处级)1名、分局副局长(副科级)3名。环境监察科科长由市环境监察分局领导兼任。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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