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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青铜峡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释义

(青教发[2009]144号)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普及成果,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一)小学新生实行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分快慢班。

1、小学实行年满6 周岁入学,学校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市教育局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农村中心小学、学校,在新学年始前十五天向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城区学校,由各幼儿园在每年六月底前,将本园大班的幼儿户口本及房产证等信息进行登记,由教育局复查,根据实际情况按区域划定各小学招生范围,由市教育局发放小学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入学学校对于长期居住在辖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音同字同),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使用全市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市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

(二 )初中新生实行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分快慢班。

农村学校,镇中心小学、学校,在镇政府分管领导、学校领导的主持下,每年七月将全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交各镇初中并填写交接表。学生名册一式四份,中心小学、初中、镇政府和教育局各一份。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新学年始前十五天给新生发放初中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城区学校,由各城区小学在每年六月底前,将本校毕业生的户口本及房产证的信息进行登记,由教育局复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初中招生方案,由市教育局发放初中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二、转学

1、转学条件:(1)全家户口及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2)在本市内户口及居住地跨区域迁移。(3)因家长工作、居住地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4)在市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均可转学。

2、转学手续:(1)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持转学联系表到接收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由转出学校存档。(3)报教育局审批。(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手续。

3、转学时间:原则上新学年学期初两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3)报教育局审批。

3、办理时间:新学年学期初两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记入借读学校。(3)借读学校不得向借读学生收取任何费用。(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 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

2、休学手续:(1)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A、书面休学申请。B、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2)学校审查后填写《休学审批表》,签署意见。(3)报教育局审批。(4)学校开出《休学证明》交家长妥善保管。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诊断证明》;②《医疗费收据》复印件;③《休学审批表》、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休学期限为一年。随原年级就读(不变更年级、学籍)的凭医院的“健康证明”可随时办理手续复学。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一年。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凭医院的《健康证明》、《休学证明》和办理休学手续以后的医疗费收据复印件等,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局审批。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健康证明》;②《医疗费收据》复印件;③《休学证明》;④《复学审批表》。

6、严格控制休学率。年休学率不得高于年级总人数的1%,对违规办理休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纠正。休学率与学校综合考核挂钩。

五、毕业、升学

1、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直接升入初中。

2、跨市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毕业证、安排升学。

3、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义务教育证书。

4、学生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准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5、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其它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及时上报教育局,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

2、学生死亡和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3、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及市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方才生效。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并予以纠正。

5、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对于擅自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学校,不拨付该生的公用经费,统测成绩计入原学校,给接收学校计入零分。参加中考无正常手续的学生不予报名,造成的后果由接收学校负责。凡不经教育局审核接收学生的,接收学校和当事人本年度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当事人扣发一个月的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在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私自接收学生在5人以上的)对学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工作人员调整岗位。

6、自2009年9月1日起,各校的学生数以教育局电子化学籍管理数据为准。

7、学校每学期放假前必须对中小学各年级学籍进行审核,填写增、减员表报教育局。教育局每学期进行学籍审核,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青铜峡市教育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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