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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青海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释义

简介

青海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青海省政研会,在对外交往中称青海省文化建设协会(Association for Culture Construction of QingHai China)名称。青海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组织和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省性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团法人。

青海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前身是青海省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从1986年成立至今。

青海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已召开过五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05年9月21日在省会西宁召开,会上,省委宣传部领导代表青海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第五届理事会作了工作报告,通过了《青海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协商推选并确认第六届理事会理事的组成人员,理事会常务理事的组成人员,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

章程

青海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青海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青海省政研会,在对外交往中称青海省文化建设协会(Association for Culture Construction of QingHai China)名称。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青海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组织和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省性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密切联系青海省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开展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和实践,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为我省培育“四有”公民,发展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第四条 本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作为衡量和检验思想政治工作得失成败的根本尺度,使思想政治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永葆旺盛的生机和活力,不断开创新局面。

(二)坚持以人为本。要着眼于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提高群众、服务群众,把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积极引导干部群众增强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稳定压到一切、维护安定团结的思想意识。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求真务实,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根据形势的变化、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着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五)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要强化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认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人们思想活动的新特点,努力研究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规律,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并接受青海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西宁市七一路346号。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本会是组织和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省性社会团体,要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努力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二)调查了解社会舆情、思想动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进行反映,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对策研究和应用研究;

(四)总结、推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先进经验,评选和表彰优秀研究成果;

(五)协助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全省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配合有关部门推荐全国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优秀政研会和政研会优秀工作者,以及优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

(六)协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加强队伍建设,培训干部,提高干部素质;

(七)组织开展同各省、市、自治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间的学术交流;

(八)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九)编辑发行思想政治工作类图书和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一)各州、地、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二)全省性行业(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三)各类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或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经常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长会议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培训和会议等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干部群众的思想情况,提供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报告、经验材料和研究成果及其它有关资料;

(五)为本会开展有关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并缴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调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确认理事会的组成;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省委宣传部批准。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讨论会员单位提出的提案和建议;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组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理事会理事的产生采取协商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召开,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的有关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均由常务理事会协商推选。本会聘请顾问若干人,必要时可聘请名誉会长。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比较熟悉,在思想政治工作战线有一定威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本会会长和省委宣传部汇报、请示工作;

(三)提出本会副秘书长人选,报本会会长和省委宣传部批准;

(四)签署有关文件;

(五)处理本会其他事务。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除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外,实行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单位制,即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调离原单位或不再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其职务自行免除,由所在单位另推荐人选继任,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捐赠;

(三)主管单位、会员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省委宣传部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委宣传部等有关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委宣传部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委宣传部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5年 月 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自青海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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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4:0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