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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青岛市物价局
释义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地方性价格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全市价格工作规划和价格改革方案,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依法组织实施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和价格紧急措施,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三)按照商品和服务的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四)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全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拟订收费管理办法;参与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立项申报。

(五)负责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工作,负责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

(六)负责全市市场重要商品的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发布价格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承担监督实施责任;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粮食风险基金。

(七)组织编制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牵头建立健全物价上涨与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和保障标准提高联动机制,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八)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价格与收费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价格公共服务、社会监督、诚信建设;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九)负责价格矛盾调解、价格纠纷处理工作;负责价格水平合理性、价格行为合法性认定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服务及监督管理。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订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访、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复、安全、保密、接待、后勤服务、车辆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调控处(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组织拟订中、长期价格改革规划和年度价格改革方案,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目标责任分解和政策建议;起草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综合性文稿;预测和分析价格形势,组织实施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组织编制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牵头建立健全物价上涨与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和保障标准提高联动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价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和行政执法监督;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价格听证、价格宣传工作;组织价格年鉴编写、史志编篡工作。

(三)价格管理处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提出有关管价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调整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参与重要商品储备价格管理,实施粮食最低保护价制度;承担有关价格争议的协调处理工作。

(四)收费管理处 (挂行政审批处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省的收费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国家、省及其有关部门下达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贯彻意见;统一承办本局行政审批事项;参与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立项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全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拟订收费管理办法;负责颁发《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年审;承担经营性收费标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清理整顿乱收费;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费改税工作;协调有关收费争议。

(五)成本监审处

组织制定全市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计划,拟订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办法;承担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工作;指导各区(市)的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工作;承担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社会平均成本的调查、测算、审核工作;承担向社会发布成本信息工作。

(六)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按规定设置机关党委。

人员编制

市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工勤人员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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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0:3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