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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青岛市统计学会
释义

学会概况

学会名称:青岛市统计学会

成立时间:1985年月12月28日

学会性质:研究统计科学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学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研究统计科学理论和统计方法制度,交流统计工作经验,提高青岛市统计科学水平,推动青岛市统计改革和建设,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

学会任务:

(一)组织、指导会员积极参加统计学术活动,共同研究统计实践中的重大问题,为深化统计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二)总结、交流、推广统计科研成果和统计工作经验;

(三)举办统计学术报告会和统计科学讨论会,组织编写、编辑统计学习资料、通讯;

(四)积极推广和普及统计科学知识,组织统计培训;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开展统计咨询活动;

(六)开展与各省、市及国际间的统计学术交流,研究、介绍国内外统计科学的研究成果和统计工作的发展情况;

(七)表彰和奖励在统计学术上有突出贡献的本会会员。

活动范围:科普咨询服务;编辑《统计学会通讯》;新知识培训;科技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

学会章程

青岛市统计学会章程

(2005年11月18日抵青岛市统计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青岛市统计学会

(STATISTICAL ACADEMY OF QINGDAO CITY)(QDSA)

第二条 本会性质:青岛市统计学会是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统计学会、山东省统计学会、青岛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市统计界科学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研究统计科学理论、统计改革和统计实践问题,开展学术交流、科普咨询活动,以提高我市统计科学水平,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岛市统计局和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以下简称民管局)、青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青岛市闽江路7号政府后楼(市统计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指导、推动会员积极参加统计科研及学术活动;

(二)举办统计科学讨论会和统计学术报告会,组织编写、推荐、编印统计学习资料、通讯,宣传普及统计科学知识;

(三)开展与各省、市及国际间的统计学术交流,研究、介绍国内外统计科学的研究成果和统计工作的发展情况;

(四)组织开展统计培训工作,提高广大会员及统计人员的理论和业务水平;

(五)调查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开展统计咨询活动;

(六)组织统计科研课题的审定和推荐,统计科研成果及论文的评审;

(七)表彰和奖励在统计科研和统计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八)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意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单位会员必须是区、市统计系统、企业集团(总公司)专业统计学会,以及市直部门、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中央及省驻青机构,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必须是对统计理论有一定研究或对统计工作有一定经验,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有相当水平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

(二)单位会员(要有主管单位的有关证明)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介绍,经市学会秘书长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论文成果评选及其他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或以优惠价格得到本会编印出版的书刊和资料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报告和科研成果;

(五) 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单位会员每年向本会交纳会费,额度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个人会员经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单位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如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青岛市民管局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由各单位会员、各专业分会按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各单位会员、各专业分会、高校与科研等有关方面推荐、协商,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学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本会工作计划及其他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根据本会章程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定,在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常务理事变动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分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管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管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各专业统计分会的管理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本章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管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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