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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青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释义

简介

青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青岛市社科联(英文译名: Qingdao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缩写:QDFSS),是中共青岛市委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青岛市社会科学界各学会、协会、研究会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开展社会科学工作的参谋和助手,是推动青岛市社会科学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担负起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职责。开展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的业务管理,开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咨询服务、社科评奖和科学普及等活动,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各级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为青岛市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本会接受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机构设置

现有研究所6个:经济研究所、社会研究所、城市研究所、政治法律研究所、历史研究所和文化研究所。根据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先后成立了老龄问题研究中心、学习科学研究中心、科技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中德关系研究中心、中韩合作研究中心等五个研究中心。

科研管理和辅助机构7个:办公室、学会部、科普部、科研处、编辑部、图书情报中心、咨询处。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青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青岛市社科联(英文译名: Qingdao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缩写:QDFS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青岛市委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青岛市社会科学界各学会、协会、研究会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开展社会科学工作的参谋和助手,是推动青岛市社会科学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担负起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职责。开展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的业务管理,开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咨询服务、社科评奖和科学普及等活动,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各级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为青岛市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第六条 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

第七条 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社会科学发展规划。

第八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市级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的业务主管职能,对申请成立的社会科学学术团体进行资格审查;对所属学术团体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事项进行审查;对所属学术团体分支机构的成立进行审查;对所属学术团体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推动学术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建设。

第十条 推动和组织课题研究、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对策建议,为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科学决策服务,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利用。

第十一条 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研究,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为提高公众的人文素质服务。

第十二条 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组织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活动。表彰先进学会和优秀社科工作者。

第十三条 支持、组织编撰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的书刊、文集和资料。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促进、培养社会科学人才的成长,发展壮大社会科学队伍,举荐人才。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科学学术团体之间、理论工作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与协作,进一步整合社会科学资源,构建“大社科联”工作格局。

第十七条 发展同省内外、国内外社会科学团体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开展社会科学交流活动,扩大我市社会科学界的影响。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关心他们的工作与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承担市委、市政府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二十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团体会员由本市全市性社会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组成。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条件是:

1、承认本会章程;

2、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全市性社会科学学术团体;

3、有学术带头人和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数量的会员;

4、不与本会所属学术团体的宗旨、性质、学科内涵和主要业务范围相重复;

5、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咨询服务和科学普及等活动;

6、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需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本市全市性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1、根据本会宗旨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2、推选代表参加青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5、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2、积极开展学术活动、课题研究、咨询服务、科学普及和教育培训等活动;

3、及时向本会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提供会刊、活动信息和学术资料,反映学术动态,推荐社科优秀成果;

4、按时参加年度检查;

5、交纳会费。

第二十五条 团体会员如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或不按其学会章程开展活动,一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本会常务委员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开除会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建议撤销登记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青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产生青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

4、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1、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

3、审议青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4、制定青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年度工作计划;

5、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6、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7、筹备召开下一届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1、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2、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3、组织实施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和工作计划;

4、审查批准成立新的社会科学学术团体,接纳团体会员;

5、决定重要人事任免;

6、审议和协调本会的重要工作事项。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驻会主席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四条 经费来源

1、 接收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

3、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4、资助;

5、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建立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奖励、普及等专项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地方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批准,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青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各团体会员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章程,章程内容不得与本章程精神相抵触。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青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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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1:2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