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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
释义

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QingDao Insurers Association 缩写QDIA)是依照国务院 颁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青岛市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本会是由青岛市内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结成的行业自律性质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一、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金融保险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推动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繁荣四川经济和安定人民生活服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保监局)和青岛市社团管理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青岛市彰化路4号(邮电部疗养院)8号楼2层,邮编:266071。

二、业务范围

(一) 制定青岛市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和执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颁行的规章、政策等方面的行业自律规定。

(二)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督机关颁行的规章、政策。

(三)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颁行的规章、政策及行业自律公约、规定,规范保险市场竞争行为和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调解会员之间、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因保险业务发生的争议;依照行业自律公约对会员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四) 维护会员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代表保险业向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和其它政府部门反映共同愿望与建议。

(五) 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行业协作与团结,开展与国内外保险业的友好交往与技术交流合作。

(六) 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宣传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与保险业成就,普及保险知识,编印保险刊物,向会员单位、保险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向保险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七) 依照保险监督机关授权对全省保险代理人实施包括资格认证、执业管理、流动管理、违规处理在内的行业管理。

(八) 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授权或委托办理的符合本会宗旨的事项。

三、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Qingdao Province,缩写为IAQ)是依照国务院颁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 本会是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青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保监局")与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青岛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职责是: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一)组织会员单位签订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订行业标准、指导性条款和从业人员道德规范、行为准则;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检查与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坏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会员,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扣罚违约金、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二)开展市场调研,与政府和监管部门沟通,参与政府和监管机构有关保险业发展改革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反映行业呼声,维护行业利益;在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维护会员利益。

(三)协调会员之间、保险业与其他行业和社会组织之间、保险业与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减少摩擦,增进合作,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及时处理信访投诉案件,解决各种矛盾争端。

(四)建立信息通联机制,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开展与国内外保险业及其他行业的友好交往,搜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

(五)整合宣传资源,宣传保险知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章,适时进行舆论正确引导,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表彰、宣传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六)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缴纳会费;

(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则,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接受本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和统计报表;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清偿与本会的债权债务。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

(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终止业务;

(二)机构合并、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

(四)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五)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青岛保监局和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青岛辖区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秘书长组成。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其在本会的职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7-9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增加或减少名额。常务理事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会长由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轮流担任;副会长由下届拟任会长担任,会长、副会长均任期二年,不得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廉洁,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工作,具备良好的品行、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或在企业、政府担任过领导职务,有较高威信;

(四)任期内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任期内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常设职位,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其人选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以面向社会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并报青岛保监局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保监局审查同意并经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保监局核准,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秘书长离任要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我市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五)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各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签发本会日常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除秘书长外,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1-2人,其余专职工作人员从社会公开招聘,逐步实行职业化、专业化。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委托事项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青岛保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要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社会招聘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青岛市保险机构工资待遇平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研究确定。其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青岛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青岛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青岛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青岛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青岛保监局和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3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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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5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