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企业经济户口管理办法
释义

经济户口的定义

企业的工商登记是监管企业的重要依据,也被称为“经济户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首先要依法规范登记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切实做好登记注册工作。在登记注册过程中,不得随意违反法律、法规,降低条件和简化程序。要严格注册资本(金)的审查,严厉查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金)、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集中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活动,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全面实施首办责任制,逐步推行“一审一核”制度,推进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和互联审批制度改革,提高登记注册的效率。“经济户口”的监管档案包括静态管理档案和动态监管档案。

静态管理档案的内容依据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供的企业登记资料,以登记注册内容为主,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开业日期等基本情况。动态监管档案的内容以工商所对企业日常监管情况为主,包括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定期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检、处罚等情况。

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实行登记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所[直属分局或双生分局,以下简称工商所(分局)]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的监管模式,促进地方经济和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经济户口是工商所(分局)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以户为单位,能反映企业经营全貌及企业监管全部内容的综合资料。

第三条 建立企业经济户口的途径是通过收集、整理、归纳企业登记、监督管理及企业发展过程中登记注册文件、证件、证书、图片等资料,反映企业经营全貌和企业监管情况的有关基础信息。

第二章 企业经济户口的内容

第四条 企业经济户口的基本内容有: (一)企业登记注册情况,包括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及登记事项变更、注(吊)销情况;

(二)企业专项审批资料,包括企业经营所需的各种前置审批、许可证资料及其有效期限;

(三)企业分支机构情况;

(四)企业商标注册管理情况;

(五)企业广告登记管理情况;

(六)企业合同管理情况;

(七)企业荣誉,包括企业历年来荣获的各种奖励、荣誉;

(八)企业违法违章查处记录。

第五条 企业经济户口的附加内容可以有:

(一) 工商部门市场巡查记录;

(二) 企业年检、企业回访记录;

(三) 企业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四) 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综合评定记录;

(五) 其它有关记录。

第三章 企业经济户口的建立

第六条 企业经济户口由工商所(分局)负责建立。 第七条 企业经济户口要本着真实完整、实用方便的原则建

立。 第八条 企业经济户口按一户一卷方式立卷。 第九条 企业经济户口按以下情况立卷:

(一) 已登记注册企业由工商所(分局)集中立卷。;

(二) 新开办企业,在收到登记注册机关返回登记注册资料

后十个工作日内归档。 第十条 注(吊)销企业,工商所(分局)在收到登记机关注(吊)销核准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另行立卷。

第十一条 迁出(入)企业工商所(分局)在收到登记机关迁出(入)企业通知书后二十天内与迁入(出)地工商机关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经济户口内容应及时补充、完善:

(一) 企业登记事项变动的,在收到登记机关返回的变更登记资料后十天内补充归卷;

(二) 商标、广告、合同等监管内容发生变动的,十天内补充归卷;

(三) 企业荣誉按年度于年初集中补充归卷;

(四) 企业违章违法查处记录,在处罚决定书下发后十日内补充归卷;

(五) 市场巡查记录当天补充归卷;

(六) 企业年检、回访等记录在该项工作结束后及时补充归卷;

(七) 企业经济户口内容如有必要,可随时补充归卷。

第四章 企业经济户口的计算机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逐步利用计算机网络工程,建立企业经济户口网络系统。

第十四条 企业经济户口计算机网络系统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注册概况、年检情况、奖惩备案、警示信息、违法违章查处情况等。

第十五条 企业经济户口计算机网络系统由工商所(分局)按系统软件要求及时建立,动态更新,确保登记资料的客观真实性。

第十六条 建立企业信誉数据库,将企业重合同、守信用情况、商业欺诈行为、长期拖欠应付款额等信息向社会开放。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高效、科学、务实地为社会服务。

第五章 企业经济户口的管理

第十七条 工商所(分局)应配备与企业经济户口管理业务

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企业经济户口的管理工作人员要熟悉企业登记管

理、档案管理及计算机网络管理有关知识。 第十九条 企业经济户口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须变

动或调动的,应将所管理的企业经济户口向接替人移交清楚。

第二十条 企业经济户口应有专门的装具和档案橱具,并配备必要的防火防蛀设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济户口内的图文字迹、填写要求、整理标准按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办理。

第六章 企业经济户口的开发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努力开发、利用企业经济户口的信息,积极面向社会、面向企业、面向公众,为领导决策和企业经营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已建立企业经济户口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工商所(分局)要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以便共享信息资源。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进行资料查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4 23: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