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普定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
释义 | 随着我县城乡社会保障面的不断扩大,民政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经费在不断增加,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求更加科学规范。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1号)及“安顺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本项工作实施两年来出现的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救助对象和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原则 (一)目标: 采取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就医困难的城镇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及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救助。 (二)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2.救急救难,简便易行。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3.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政府救助的基础上,结合合医减免相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实行救助。 5.加强配合,共同推进。要加强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建立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二、医疗救助的对象 1、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城、乡常住户口且居住在本县的以下人员: (1)农村低保人员; (2)农村五保人员; (3)生活较为困难的六十年代下放精简职工及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 (4)在乡重点优抚人员; (5)城镇居民低保人员; 以上五种对象统称为民政重点救助对象 (下同) (6)因患大病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或城镇低保标准的人员。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1)性病患者; (2)交通事故、工伤事故; (3)酗酒、斗殴(含夫妻打架)、自杀、自伤所发生的费用; (4)本人、配偶或子女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三、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治疗的现场减免和医后救助的事后结算,并资助城乡低保人员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合医)、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大病致贫事后救助等救助方式。 (二)救助标准 1、资助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村中的五保、孤儿和重点优抚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给予部分资助;对城市低保人员中的残疾人、60岁以上老人、18周岁以下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给予部分资助。 2、门诊医疗救助。限于对城市低保人员、农村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的救助,被救助人员凭县低保办或乡(镇)社会事务办开具的现场减免证明就诊,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院结帐,当年个人累计享受门诊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元。 3、住院医疗救助。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 (1)农村医疗救助标准: ①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孤老、孤儿、孤残,按照当年个人住院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②除孤老、孤儿、孤残外的其他农村低保对象,按照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80%(市级或市级以上医院)、90%(县级医院)、100%(乡镇级医院)分别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③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非农村低保人员不给予救助;因特殊原因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给予50%的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④被救助人员医疗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救助封顶线为8000元;医疗总费用在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医疗总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救助封顶线为20000元。 ⑤ 农村居民中的非低保(五保)人员因大病致贫,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农村家庭人员按合医报销比例减免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医疗总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的,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2)城市医疗救助标准: ①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孤老、孤儿、孤残,按照当年个人住院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②除孤老、孤儿、孤残外的其他城市低保对象,按照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80%(市级或市级以上医院)、90%(县级医院)、100%(乡镇级医院)分别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③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非城市低保人员不给予救助;因特殊原因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给予50%的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④被救助人员医疗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救助封顶线为8000元;医疗总费用在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医疗总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救助封顶线为20000元。 ⑤ 非城市低保人员因大病致贫,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标准,医疗总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城市家庭人员按医保报销比例减免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医疗总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的,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医疗救助所需的材料和申请、审批程序 (一)现场减免救助相关事项 1、现场减免的工作流程 (1)凡属于城乡低保、五保救助对象的人员患病后,需要到县医院、中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精神病院、友好医院、康馨医院或者是乡(镇)卫生院等民政定点医院治疗的,原则上应到自己所在乡镇的社会事务办(民政办)出具医疗救助专用证明。 (2)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和县民政局低保办工作人员在为生病需要就医的低保人员出具现场减免专用证明时,必须查验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或户口册)、《合医证》、《低保证》、领低保金的存折等证件,并通过电脑查询最近的低保金发放情况,确认住院患者是否确属低保身份,核实无误后方可出具证明,如果发现为非低保人员或者已经被取消低保资格的人员出具证明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3)民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凭乡(镇)社会事务办(民政办)或者县民政局低保办出具的医疗救助专用证明安排救助对象就医,出具的减免证明上须粘贴住院患者近期半身像片或像片复印件,并要求在像片上加盖县民政局低保办或乡(镇)社会事务办(民政办)公章。 (4)就诊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时,各定点医院管床医生必须认真核对查验县民政局低保办或乡(镇)社会事务办开具的现场减免证明,验看减免证明上入院患者的照片和住院患者人证相符时,经管床医生在减免证明上签字后住院患者方可办理入院。对于夜间入院或住院期间办理低保减免证明的入院对象,在出院时,住院患者必须持减免证明并经管床医生验看入院对象照片并补签字后,方可出院。 (5)医疗救助专用证明的办理时间与救助对象入院手续办理的时间间隔最多为30天,超期不办理入院的救助专用证明作废。 (6)就诊人员出院时,医疗机构应该及时出具医疗费用发票和《医疗费用结算单》(患者在计算单的右下角签字确认),并将发票复印,发票复印件必须加盖医院财务章; (7)医疗机构完成合医减免后,按照“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含孤儿)”、“优抚军人”各类救助对象分类,并分别按门诊医疗救助或住院医疗救助进行汇总,并分别制作汇总表; 2、现场减免的费用结算 县民政局收到医疗机构送来的医疗救助费用汇总表(含电子表格)、《医疗费用结算单》、医疗救助费用汇总表须经县合医办注明发票原件或结算报销单留存字样并加盖公章(县合医办从2010年7月1日一律用结算报销单报账),民政局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民政局拨款。对各结算单位实行一个季度报送一次,民政局一个季度审批一次。 (二)医后救助相关事项 1、医后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民政重点救助人员就医出院后,按以下程序申请。 (1)医后救助人员的救助申请。按照以本人申请为主的原则,但也可由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普定县城乡医疗求助申请审批表》交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2)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对申请人(城乡低保户或五保户)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身份核实即可上报乡(镇)社会事务办办理审核;大病致贫对象必须是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且因病导致家庭陷入贫困才可给予救助。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要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3天后,群众无异议的,方可签署意见报乡(镇)社会事务办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大病致贫对象,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原因。 (3)乡(镇)审核。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身份等情况进行核实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向县民政局报送《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而对于“大病致贫”的医疗救助申请户,要求做到入户调查,未经入户调查签字和情况不明的,不允许上报。实行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致贫对象,应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注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4)民政局审批。 ①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医后救助的要进行相关材料及身份的审查。并对“大病致贫”对象医后救助的申请在审批前要进行抽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一律不批。在抽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乡(镇)把不符合条件的所谓“大病致贫”对象上报县民政局,每次上报超过2户的,民政局可停止受理该乡(镇)今后所有一切大病致贫救助。 ②各乡(镇)每月报送县民政局一次,民政局每月审批一次。 ③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县民政局在完成审批工作后将审批结果交由乡(镇)民政办在乡镇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居务或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3天; ④对上报的不符合救助条件且暂时没有得到核查的大病致贫对象,已领取救助资金的,如有举报并经查实后,由乡(镇)社会事务办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2、医后救助申报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填写《普定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除需提交《民政救助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救助申请书; (2)在审批表上要注明救助对象身份,村低保协管员要签字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乡(镇)社会事务办调查人签字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社会事务办公章; (3)农村低保对象出具合医办的医疗费用减免证明并加盖公章,城市低保对象出具县医保局的医疗费用清单和减免证明并加盖公章; (4)合医证的复印件(有申请人和住院人姓名照片的页和填写有合医费用报销的页); (5)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6)住院人和申请人的户口册复印件各一份,既没有户口册又没有身份证的,需提供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两者之间关系的原件); (7)申请人在信用联社开设的结算账户存折复印件和申请人联系电话号码。 3、医后救助需要注意的问题: (1)医后救助的对象是指到县外医院治疗的城乡低保户(含五保户)及大病致贫人员,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在上报医后救助对象申请材料前,要注意审核住院人在本年度是否已享受医疗救助(含现场减免),如果是已经享受过医疗救助的城乡低保对象(含五保户),要注明已救助金额,防止城乡低保户(含五保户)多次救助后的总金额超过规定的各项封顶线; (2)低保户特殊原因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必须提供医疗机构的住院证明和正式发票; (3)原则上只对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助,时间跨度不得超过半年,超过时限的县低保办不再受理; (4)住院人与申请人不是同一人的,申请人需要提供两人的关系证明(户口复印件),如果不能提供户口证明其关系的,必须又由其所在地的乡(镇)派出所提供证明。对于提供不了证明的申请户一律不予受理申请。 (5)凡提供申请人与住院人没有直接关系的申请,以及提供结算账户存折户主姓名与申请人不是同一人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6)为了防止非救助人员利用民政部门开具的救助证明冒名顶替入院治疗,骗取国家医疗救助资金,民政部门建立救助人员身份核查制度,不定期到定点医疗机构对开具现场减免证明且正在住院治疗的救助患者进行身份核查,如发现低保对象开据救助证明给他人住院就医,发现后将取消该户的低保资格; (7)定点医疗机构在医治过程中,应注意掌握医疗救助封顶线,对于超过民政救助最高封顶线的费用,民政部门不再承担。 4、医后救助结算方式。医后救助对象在通过乡(镇)社会事务办审核程序后,由乡(镇)社会事务办把资料文档和电子文档一并送交到县民政局低保办进行审批;对于条件和对象符合的,经县民政局审批后发放医疗救助金。 5、为了提高工作效益,减少工作环节,减轻乡(镇)社会事务办工作量,取消过去医疗救助金由乡(镇)社会事务办现金支付给救助对象的方式,今后医后救助款改由民政局通过县信用联社直接支付到申请人提供的信用社结算账户的存折账号上。 (三)审核确定个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时,应扣除下列费用: 1、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2、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补偿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的医疗费用; 4、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费用; 5、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五、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医疗救助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及标准参照《安顺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安顺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安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安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由县卫生局负责审核。 六、基金筹集与管理 (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实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 (1)上级拨入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2)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3)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4)社会捐赠资金; (5)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 (6)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只限于医疗救助,不得提取管理费和列支任何其他费用。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县财政局在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民政局设立专户、专帐核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县民政局和各乡(镇)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台账和个人档案,加强规范化管理。 七、监督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咨询和监督。民政、人事劳动、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分别建立医疗救助投诉受理制度,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咨询和电话投诉等事宜。 乡(镇)政府和民政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股室和个人,必须严守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初审、初核、审批及归档工作,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依法给予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县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被救助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违反相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查实,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收回已拨付的救助资金。 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要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申报资格。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颁布施行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原颁布的《普定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普府办发〔2008〕145号)文件同时废止,有关事宜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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