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平凉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
释义 | 平政办发〔2009〕125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平凉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平凉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平凉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2009年8月25日) 为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09号)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一)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将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结合起来,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将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取得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二)坚持改革和管理相结合原则,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结合起来,妥善处理各种关系,积极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三)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学校所在县(区)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区)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省上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按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首次绩效工资总量按学校现正式工作人员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区)及县(区)以上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学校所在县(区)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同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方法。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现有教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所在县(区)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义务教育学校,合理确定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今后按照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调控办法逐步进行调整,严格控制增量。 (四)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如年度内相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如人员增加、基本工资或津贴补贴调整等)确需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年末报经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核准后调整。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设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和农村教师补贴。生活补贴在同一县(区)行政区域内应保持基本一致。岗位津贴应体现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职责差异,不同的岗位设置不同的岗位津贴。农村教师补贴主要体现向农村教师工资待遇的适当倾斜,要根据学校的艰苦程度适当拉开差距。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标准由学校所在县(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研究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设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年终考核奖,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根据工作人员承担的工作量、完成质量、教育教学效果以及其他综合表现合理拉开差距,具体标准由学校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特点的绩效考核办法。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评价,形成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五、相关政策(一)绩效工资实施后,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核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分别发放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义务教育学校中的特岗教师的绩效工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发放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当月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下月再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七、组织实施(一)各县(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经市人事、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二)各级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绩效工资实施的管理与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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