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批地溢价金 |
释义 | 解析取得政府土地使用权的代价。澳门的土地分为私家地及政府地两种。凡是政府地均采用批给发展商使用的办法,土地承批者在取得的同时,需要缴纳一笔款项,称批地溢价金。其金额的计算是按照1993年8月的第230/93/M号训令进行,由土地工务运输司按土地位置、批地用途、楼宇层数、总建筑面积、、工程计划及监察成本、土地之利用及再次利用、批地制度等要素综合考虑,再按照法例所列的方程式和澳督训令的建筑成本及升值后数值来计算。缴付方法有两种,一是在批地批示於《政府公报》刊登後10天内一次缴清,二是先缴不少於50%的数额,其余半年内连等额利息一次缴清。批地溢价金是澳门政府重要财政收入项目,在1993年曾一度占总公共财政收入的20%,达24.8亿澳门元,近年则随地产市场回落而减少。 批地溢价金的订定方法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 本行政法规旨在规范经七月二十九日第8/91/M号法律修改的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批地溢价金的订定方法、有关程序及结算。 第二条 计算要素 计算批地的溢价金金额时,应考虑以下要素: (一)土地坐落点; (二)批地用途; (三)建筑物层数; (四)建筑面积,并考虑其使用方式及用途; (五)财务负担; (六)工程计划及监察工程的成本; (七)土地的利用或再次利用; (八)批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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