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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欧洲民事力量
释义

“欧洲民事力量”(CivilianPower Europe) 的概念,其主要观点是欧共体的国际角色的特性与其政策的性质相

关联,作为国际行为体,欧共体的实力和创新度基于其通过经济和政治而不是军事手段, 扩展自己的确保稳

定与安全的模式的能力,而欧共体是一个“以经济权力见长而武装力量相对薄弱的民事集团”。〔1〕随后特维切特( Twitchett) 指出:作为一种民事力量,欧共体是这样一个国际政体, 它尚未掌握军事力量, 但通过外交、经济和法律因素, 能够对其他国家、地区组织、多国公司和其他国际机构施加影响。他还界定了欧共体作为民事力量的三个主要特征:集中经济能力来解决原来处于国家层级的目标; 通过基本的外交合作来解决国际层级的问题; 愿意使用有共同约束力的合法的超国家机构来督促国际进步。〔2〕

〔1〕F. Duchêne ,“Europepsrole in world peace”, in R. Mayne( ed. ) , Europe Tomorrow : Sixteen Europeans LookAhead ,London : Fontana , 1972 , pp . 32247.

〔2〕K. Twitchett(ed. ) , Europe and the world : The External Relations of the Common Market ,New York : St . Martinps Press , 1976 , pp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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