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农垦总局环保局 |
释义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垦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二、组织实施国家、省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垦区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农垦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三、负责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组织实施“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法正规化以及较大经济开发项目,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和办理审批事宜;按立项统计审批原则,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四、负责制定垦区自然保护区区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工作,监督管理总局级自然保护区;向总局提出新建的各类总局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垦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五、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生态破环案件和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排污收费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管理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基金。 六、负责环境科研和监测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环境监测工作制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络,对垦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进行检测和监督性监测。 七、负责宣传教育、统计及信息工作。组织、指导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组织编制和发布垦区环家状况公报。 八、管理环保系统对外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参与协调环保国际活动,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国家、省委托处理垦区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九、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负责垦区环保系统管理工作。垂直管理垦区环保队伍,任免总局环保局科级以下干部和各环保分局副处级以上干部;管理总局环境监理站,对环境监测站实行业务领导。 十一、负责垦区环保系统的纪检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文明单位建设和廉政建设。 十二、承办总局、省环保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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