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农村公益性公墓 |
释义 | 公益性墓地的建设 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由乡(镇)提出建设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民政、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扶持力度,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要合理开发使用土地资源,节约殡葬用地,农村公益性墓地以乡(镇)为主建设,村居协助。每个乡(镇)原则上建设一处,面积不得超过300亩。 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立墓地。 公益性墓地建设要坚持绿色、生态、环保原则,不得大规模开山辟地,破坏生态环境。 墓地应当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墓型艺术化的原则建设。单人墓穴或双人及以上合葬墓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2平方米。 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不得招商引资。政府财政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公益性墓地建设。 公益性墓地的审批 农村公益性墓地实行筹建、验收两审制。 筹建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先征得县级国土资源、规划、林业部门意见,再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墓地建成后,应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公益性墓地建设的规划; (二)符合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具有墓地建设所需的资金(含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 (四)有专门从事墓地管理的人员。 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须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 (一)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申请报告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规划部门批复文件; (四)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地籍证明,筹建墓地的位置、地形地貌图; (六)其他相关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 公益性墓地的管理 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不得以经营形式进行联营、转让或承包。 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周期为120年,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墓主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 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穴的收费,由墓穴用材成本和墓穴管理费用两项构成,不得收取墓地建设、土地使用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级物价部门制定。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接纳遗体土葬。墓区内禁止建造豪华墓、宗族墓、活人墓,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墓地应当设置管理机构或聘请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区的管理和维护;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 墓地应建立健全墓穴用地登记、财务管理等制度,财务收支情况须纳入政务公开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 农村公益性墓地所占用地的土地为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监督、检查,由市级民政部门制定年度检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林业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在公益性墓地内超面积建墓或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公益性墓地炒卖墓穴用地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公益性墓地现处于发展阶段 北京 长沙 宁波 等地公益性公墓地 发展的早 基本以成熟 以后各地都将大力发展公益性公墓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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