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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宁波市医药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宁波市医药行业协会,Ningbo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 NBPPA)。成立于2005年6月16日,是从事药品生产、流通、教学、科研,药品包装材料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主要会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政府的参谋,行业管理的助手;是全市医药行业单位和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与纽带。

协会以“服务”为宗旨,坚持“面向会员、多做实事”的方针、“经济发展战略”的理念、“守法,协调,服务”的协会精神,开展与行业发展有关的调查研究,提供政策法规信息咨询服务;组织行业法规、专业知识、GMP、GSP认证和岗前教育培训;参与药品监督管理、整顿药品市场秩序;进行经营战略研讨、探索国际国内经济合作与交流;制订行规行约规范经营行为、严格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正当权益、招商引资、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组织会展等等,用以促进和带动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协会地址:宁波念九巷2号(世纪伟业)B座908 邮 编:315000

法定代表人:黄道飞 秘书长:傅然诚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宁波市医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NINGBO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简称“NBPP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以在宁波市登记注册的从事医药生产、流通、教学、科研,药品包装材料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主要会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宁波市医药行业唯一的社会团体;是政府的参谋,行业管理的助手;是全市医药行业单位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协会遵循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办会原则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活动方针。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宣传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宁波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断提高全行业素质和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加行业整体实力。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医药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的主管单位是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并接受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念九巷2号(世纪伟业B座)908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反映会员意愿、呼声与诉求,并向政府提出行业政策与立法方面的要求和建议;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开展地区内行业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三)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帮助企业进行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养,推动企业素质的提高;

(四)组织国内外药品、药包材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经济、技术和管理等各方面的经验交流,举办各种研讨活动,促进和帮助企业加强合作,推进本行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五)举办本行业的各种展销会、博览会、订货会,组织推荐药品和药包材中的名牌和优质产品,提高本行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积极组织会员参与境内外展览、展销、合作洽谈等活动;

(六)加强会员间的横向联系和合作,在技术引进、技术合作、原料和产品互补等方面进行有效协调;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推进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协调行业发展,维护公平竞争;

(八)受委托组织本行业重大科研项目、新产品的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对本行业的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等进行前期论证、评估工作;

(九)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组织和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的技术、质量等管理标准,并督促会员执行;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相关行业许可证的前期评审工作;

(十)组织编写、编译与行业相关的资料、简报和内部刊物,办好协会网站;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兴办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经济技术实体,开展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等;

(十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十三)承担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法人为团体会员,自然人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药品、药包材生产、流通、个体工商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检验、临床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会员;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从事本行业领域的具有一定专业职务(职称)人员,以及具有较高的威望,热心参与支持本协会活动的人士;

(五)参加协会活动,遵守会规会约,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和承担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外地驻甬企业还应提供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在甬办公地点、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会费管理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阶段性工作的方针及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协会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同会员大会任期。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分会,均属协会领导。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分会可参照本章程,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条例,报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或解聘)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奖惩事项;

(十一)讨论通过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参加,秘书长列席,须有2/3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每季召开一次,实行民主集中制,其决议须有到会成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行业协会的重要事项必须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专业职务、职称,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长期热心协会工作,乐于奉献,在协会工作中起带头与表率作用;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超过二届以上,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未经理事会同意,无故中断履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责者,经会长会议讨论,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标准补缴两年会费后,方能进入下届理事会选举,二届后可按十八条规定执行。换届落选者除外。被罢免的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二届(十年)内不得在协会任职。

第二十九条初选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者,须先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标准缴纳当年度会费,按十八条规定执行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在时,由常务副会长行使会长职责。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出席理事以上会议;

(二)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聘任;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受会长授权审批日常小额经费开支,一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前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对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0年9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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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6: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