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宁波市汽车流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宁波市汽车流通协会(英文译名:NINGBO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译名缩写:NADA)是由宁波地区各类汽车流通领域的企业和围绕汽车流通开展相关业务的单位联合自愿组成,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 宁波市汽车流通协会成立于2007年5月28日。宁波市民营企业协会与轿辰集团、宁兴丰田、永耀电力、海达汽车和康达汽车(鄞州分公司)等五家企业为协会的发起单位,现拥有汽车(含二手车)有形市场等相关汽车流通领域的企业会员61家。 协会宗旨积极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客户之间的桥梁作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宁波市汽车流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协会受宁波市工商局等部门的委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全市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管理。与此同时,凭借宁波市民营企业协会的组织网络优势并其指导下开展会员服务活动,以充分体现宁波市汽车流通协会的“管理、组织、自律、信息、培训、维权、协调、聚合”八大功能。 基本任务一、行业自律:通过制定行业行规行约,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和有效服务,调和各方面的关系,达到净化市场,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消费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行业协调:通过对行业的管理和服务,加强对宁波汽车市场的发展、规划、建设进行协调,使宁波汽车市场和汽车经销商的发展目标、格局、步骤等方面更加符合宁波城市发展的需要,促进宁波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专项委托:接受政府部门、会员、国内外汽车供应商及其他社会机构的委托,开展市场调研及服务,向政府反馈行业规范、发展的建议,共同维护汽车流通市场秩序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联络市场: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与国内外汽车生产厂家建立牢固联系,积极宣传推广厂家的新产品,协助厂家推行其正常的营销策略和计划,反馈销售商和消费者对厂家的意见,启用由工商部门监制的规范格式汽车销售合同文本,为厂家在宁波的各项工作提供全方位服务。 五、 促进交流:发挥宁波的资源优势,与国内外汽车生产厂家和广大汽车经销商建立交流沟通渠道,组织会员开展考察活动,为广大会员和宁波汽车市场的壮大和繁荣服务。 六、信息咨询:建立行业所需的政策信息的收集、传递、咨询系统,建立会员信息平台,开办网站,向会员提供必要的数据,促进汽车市场的发展,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共同意愿和市场动态,敦促政府实现会员愿望。 七、行业培训: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汽车经销人员、旧机动车经纪人员在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营销策略、经营管理、中介服务等方面分不同层次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建立汽车销售人员人才库,对汽车销售人员进行职级评定,开展“二手车评估师培训”资格认证培训,不断提高汽车经营人员、旧机动车经纪人员的综合素质,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八、法律援助:为会员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法律咨询,设立宁波市消费者协会汽车流通协会监督联络站,调解汽车供应商、汽车经销商、消费者之间的有关法律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宁波市汽车流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NINGBO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NA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宁波市汽车流通行业企业联合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进行行业的规范管理,规范汽车流通市场的交易行为;充分反映会员单位的共同意愿与要求,协调同行业的关系,促进横向联合,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保护合法经营,培育和发展汽车消费市场,在政府、企业和用户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行业管理中发挥自律作用,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宁波汽车流通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以团体会员形式加入宁波市民营企业协会。 本会的日常办公地址为:宁波市长春路3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汽车流通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业内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收集、整理、发布国内外汽车流通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办好网站、协会刊物,编印行业资料,向社会宣传本会,提高和扩大本会的知名度、影响力; (三)组织市场拓展,提供和发布市场信息,推介会员产品,举办展览(展销)会,组织行业培训、人才招聘会;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涉及本行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与国内外对口行业组织开展业务交往; (六)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及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发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七)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自律规范,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自律规范,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组织或参与行业先进典型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社会活动,丰富会员的生活。 (九)接受政府转移或者委托本会承担或协助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职考核、行业统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合同的制订等职能;协助政府加强对本行业的管理。 (十)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汽车流通企业,自愿办理入会手续的方可成为本会会员。汽车流通企业的投资者,以及与本行业有关的个人,可以接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汽车流通企业和与本行业有关的自然人;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本会的自律规范;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初审同意,报会长例会讨论通过,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文件和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并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自律规范,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同时,协会将收回授予的有关荣誉。 第十二条 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会员企业,其会员资格自然消失。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会长会议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公示除名,并追缴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组成人员。 (四)审查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和政府指派代表共同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并向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领导本会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会长例会,会长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款和第三十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负责对《宁波市汽车流通业自律规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会长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五)每季度负责召开一次会长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会长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会长会议立会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完成会长交办的事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企业、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收取会费。会费的标准为: (一)会长的年会费为:5万元; (二)副会长的年会费为1万元; (三)理事的年会费为3千元; (四)会员的年会费为1千5百元 会员费不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执行统一标准。其中,政府指派参与协会工作的副会长、常务理事不列入会费缴纳范围。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会长例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会费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本会财务独立,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会长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或会长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处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09年2月24日召开的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同时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宁波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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