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通市人力资源职业经理人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南通市人力资源职业经理人协会,英文译名为"Nantong Human Resources Managers Association",简写为"NTHR"。 协会是由南通市企事业单位和人力资源管理者、人力资源管理专家、顾问等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是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框架下,恪守社会道德风尚;作为政府与企业间沟通交流之桥梁,为企业提供务实的相关服务;协会集全市人力资源管理者之智慧,推广、借鉴、共享各领域的成功经验,努力拓展我市人力资源工作的新天地。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通市人事局,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南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协会中文全称为"南通市人力资源职业经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Nantong Human Resources Managers Association",简写为"NTHR"。 第二条 性质 协会是由南通市企事业单位和人力资源管理者、人力资源管理专家、顾问等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协会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框架下,恪守社会道德风尚;作为政府与企业间沟通交流之桥梁,为企业提供务实的相关服务;协会集全市人力资源管理者之智慧,推广、借鉴、共享各领域的成功经验,努力拓展我市人力资源工作的新天地。 第四条 管理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通市人事局,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南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址 南通市青年西路71号(金桥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调查统计,促进业内外信息交流与沟通; (二)定期与不定期地举办人力资源管理主题论坛、沙龙等活动,在全市范围分类分行业开展研讨活动,增进人力资源管理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三)组织行业评估和行业培训,传播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劳资纠纷、培训等事宜的咨询及建议; (五)促进地区间、全国性、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业务实施 协会主要业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拟定协会中长期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种类 个体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会员: (一)南通大市(1市6县)范围内注册登记之合法的企事业或社会团体的人力资源工作主管或负责人、人力资源资深管理者; (二)在人力资源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领导、专家和学者。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由会长批准;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对协会工作有参与、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的工作信息;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及行业的社会形象; (三)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推荐会员。 第十三条 会籍 (一)会员会籍按本章程第九、十条规定程序获得,自会长批准之日起有效; (二)会员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累计二次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触犯刑律或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担任大会主席。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计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审计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4.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5.决定其它有关重大事宜。 (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的产生办法 根据各方面会员的数量和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经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出理事候选人名单,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提请讨论产生。 (二)理事人选资格 理事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 1.长期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有实践有贡献、或学术上有突出成绩; 2.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并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活动组织能力; 3.热心积极于协会工作、有能力行使理事职权。 (三)理事会的组成 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 (四)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 1.理事会每五年改选一次; 2.为保持理事会的权威性、工作上的连续性和协会的活力,每届更新的理事原则上不少于1/3。 (五)理事会会议 1.理事会会议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还可以根据会长或1/3以上理事的提议临时召开;如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由会长指定副会长召集或主持会议。 (六)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2.制定、审查协会的工作计划;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领导协会机构开展工作; 5.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以通讯方式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6.决定设立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对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损害协会利益和协会形象者,做出处理决定; 8.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选举常务理事会;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是由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 (二)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三)常务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与理事会相同。 第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但隔届可以重新参加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由会长委托秘书长代为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会长可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行使职责。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若干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南通市人才服务中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凡协会举办活动需要临时筹集经费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协会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其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的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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