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的规定 |
释义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的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10]36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的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增强与市人大代表的沟通,方便市人大代表更好地行使监督权,使行政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利益,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规范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的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以下事项时,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一)讨论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工作报告,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二)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市级财政审计报告、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讨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四)讨论决定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七)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八)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席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次邀请2—3名市人大代表(非市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列席。根据当次常务会议题内容,会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确定并通知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一般情况下,议题应提前送达市人大代表。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时,应当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代表证)并履行签到手续。 第五条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可就决策事项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汇报人、方案的拟定人提问,汇报人、拟定人应当回答。 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可以就决策事项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需会后修改再报审的议题,也可会后提出书面意见。 第六条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第七章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受邀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应遵守会议纪律。 第七条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第七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受邀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未定事宜或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正式文件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本届政府任期届满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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