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宁市海外联谊会 |
释义 | 机构简介南宁市海外联谊会(The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Nanning 简称TOFAN)。 南宁市海外联谊会是由南宁市内相关各界人士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以下简称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人华侨中与南宁市有联系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市性、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南宁市海外联谊会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增进南宁市各界人士与海外朋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南宁市与海外的交流和合作,为南宁市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联谊会章程南宁市海外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南宁市海外联谊会(The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Nanning 简称TOFAN)。 第二条 南宁市海外联谊会是由南宁市内相关各界人士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以下简称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人华侨中与南宁市有联系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市性、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南宁市海外联谊会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增进南宁市各界人士与海外朋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南宁市与海外的交流和合作,为南宁市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南宁市海外联谊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五条 南宁市海外联谊会在南宁市民政局注册登记。 第六条 南宁市海外联谊会会址设在南宁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南宁市海外联谊会主要任务: (一)广泛联系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人华侨及其团体,增进了解,发展友谊,开展合作。 (二)促进南宁市与港、澳、台及海外在经济、科技、教育、体育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协助南宁市各县、区,各部门或企业引进建设资金、技术、人才。 (四)协助港、澳、台和海外工商界、专业界人士到南宁市投资兴业,配合有关部门为港、澳、台和海外人士在南宁市的生产经营、对外贸易和业务活动提供服务。 (五)邀请和组织海外人士来南宁市考察、访问,举办各种联谊活动,组织开展南宁市相关各界人士赴海外考察访问的活动。 第三章 理 事 第八条 南宁市海外联谊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外联谊会的当然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实行理事制:凡承认南宁市海外联谊会章程、自愿加入南宁市海外联谊会的南宁市各界有关人士和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促进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承认南宁市海外联谊会章程,自愿加入南宁市海外联谊会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经南宁市海外联谊会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吸收为南宁市海外联谊会理事。其中市党政部门和有关单位理事实行替任制。 第九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南宁市海外联谊会章程、执行南宁市海外联谊会决议,完成南宁市海外联谊会委托的工作; (二)参加南宁市海外联谊会活动; (三)在南宁市海外联谊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优先获得南宁市海外联谊会服务; (五)支持、协助和监督南宁市海外联谊会工作; (六)退会自由; (七)推荐南宁市海外联谊会理事; (八)维护南宁市海外联谊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南宁市海外联谊会对理事个人从事的非南宁市海外联谊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南宁市海外联谊会最高议事机构为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由全体理事参加,每届至少举行一次。理事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南宁市海外联谊会章程; (二)决定南宁市海外联谊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海外称理事长);通过副秘书长(海外称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十二条 南宁市海外联谊会设常务理事会,负责讨论决定南宁市海外联谊会理事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讨论决定南宁市海外联谊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决定召开理事大会并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 (三)制定南宁市海外联谊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通过增补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十四条 南宁市海外联谊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变更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南宁市海外联谊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南宁市海外联谊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南宁市海外联谊会秘书长为南宁市海外联谊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 产 第十七条 南宁市海外联谊会经费来源: (一)南宁市海外联谊会理事和海内外各界人士或团体(机构)的捐赠; (二)依法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上述两项收入的存款利息; (四)其他。 第十八条 南宁市海外联谊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南宁市海外联谊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经费开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南宁市海外联谊会的资产。 第六章 修 改 第二十一条 对南宁市海外联谊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 第二十二条 南宁市海外联谊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南宁市海外联谊会章程经2006年2月 15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南宁市海外联谊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南宁市海外联谊会常务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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