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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南京市园林工程管理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南京市园林工程管理协会于2009年10月28日成立,是由南京市园林工程管理处、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园林实业总公司、南京园林建设总公司、南京凯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林业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南京开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万荣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金埔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扬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起,南京市从事园林工程专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现共有会员企业77家,主要为施工、养护企业、事业单位,并有部分园林监理及绿化设计单位。其中包含具有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的企业5家,园林绿化二级资质的企业31家,其余均为具有园林绿化三级资质的企业。

协会宗旨:加强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适应园林经济建设发展的新要求。

成立协会的目的:协会以服务广大园林工程企事业单位为宗旨,以搭建一个沟通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公众的平台为主要方式,目的在于凝聚南京市园林工程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强园林工程行业的横向联系,整合行业资源,提高专业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园林工程行业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协会章程

南 京 市 园 林 工 程 管 理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南京市园林工程管理协会。英文译名:NANJING LANDSCAPE ARCHITECTURE ASSOCIATION。缩写NLA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为南京市从事园林工程专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加强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适应园林经济建设发展的新要求。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园林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园林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建设节约型和生态型园林,促进、提高协会会员单位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各项事宜,组织业务技能培训以及开展促进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诚信平台。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四)收集、整理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的相关信息,开展课题研究,协助政府制定与贯彻实施有关园林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实践、理论调研,提高企业、会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五)组织评选、推荐园林工程行业的优秀工程、调研报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招投标、施工、养护及监理的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在园林建设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均可提出入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园林工程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十月二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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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3:2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