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释义 | 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11年11月28日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及财产安全。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动防指)统一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第二章 疫情分级第五条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第六条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我省(含我市)和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含我市)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含我市)及其他邻近数省(市)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l4天内,我省(含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或我省(含我市)20个以上区县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我省(含我市)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第七条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市(含我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含我市)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内,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含我市)或包括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我市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省(含我市)在内的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含我市)发生疫情。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或在我市发生。 (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含我市在内的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部或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第八条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点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天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区(县)发生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区(县)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第九条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在我市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区(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章 组织体系第十条 应急指挥机构 (1)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区(县)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区(县)级地方政府相应建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机构 (1)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2)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负责本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3)县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 (1)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 (2)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第十三条 应急处理机构 (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检疫,协助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第十四条 监测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农业委员会和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第十五条 预警 市、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第十六条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第十七条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市、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相关科研院校(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区(县)政府,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第十八条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第十九条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 第二十条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第五章 应急响应第二十一条 应急响应原则 (1)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3)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市政府根据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的建议,由省政府启动省级应急响应机制,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区县级以上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省(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由省政府决定。 (1)市和疫区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职责: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根据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③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④组织动物卫生、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要道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交通工具、人员等进行检查和消毒。 ⑤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⑥组织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控。 ⑦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① 协助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 协助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的级别。 ③ 根据需要调拨市级应急储备物资,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督促、指导和检查疫区应急处理工作。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协助组织专家对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⑧组织做好疫情的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及时向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信息。 (3)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①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疫区(点)内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和处理动物疫情等高危人员的免疫、预防服药和医学观察。 ②发生疑似人间病例后,迅速启动卫生部门的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③一旦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立即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评估,提出疫情分级及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议。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职责: ①境外发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②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③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二十三条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或对超出市政府处置范围或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政府根据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的建议,由省政府启动省级应急响应机制,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疫区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1)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职责: ①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杀。 ②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③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 ④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 ⑤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⑥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⑦依靠当地政府组织街镇、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⑨必要时提请市政府请求国家、省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① 向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② 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③ 协助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④ 协助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 ⑤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⑥ 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 ⑦ 及时向有关市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⑧ 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 ⑨ 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旦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立即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疫区(点)内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和处理动物疫情等高危人员的免疫、预防服药和医学观察,协同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感染人。 (4)县(区)、镇(街)政府及动防指各成员部门职责: 疫情发生地区县(区)、镇(街)政府及动防指各成员部门在市政府或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并根据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对超出市政府处置范围或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政府启动省级应急响应机制。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1)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市政府、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区(县)、镇街政府及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区(县)、镇街政府及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有关防控措施。 第二十五条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区(县)地方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区县应急预案,由区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镇街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区(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邻地区动防指及各成员部门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用品、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第二十八条 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九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区(县)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在紧急情况下开展应急通讯,保障通讯畅通。 第三十条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①应急队伍保障:市、区县、街镇政府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②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③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控制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④治安维护: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⑤物资保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⑥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等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并建立疫情扑杀处理贮备金,原则上市级不少于500万,县级不少于100万,镇级不少于10万;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⑦ 技术保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以市、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依托,为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章 突发疫情时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市农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等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等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灭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新闻宣传工作,普及相关科学防治知识。 (三)市发改委:负责协调防护用品、储备药品的应急物资调配安排。 (四)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协助做好公路、水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检查工作。 (五)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免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补助等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 (六)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县和相关部门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工作进行督查,对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做好疫区、疫点的封锁工作。 (七)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市场畜禽产品的供应和储备管理,及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协助做好屠宰场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八)市卫生局:负责做好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加强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联系和信息沟通。 (九)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配合做好疫病防治工作。负责制定外堵疫情的县级以上公路交通设卡方案(镇及农村公路设卡由区县政府组织制定),协助做好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的检查工作。 (十)市工商局:负责关闭疫区畜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负责做好疫点内禽或畜禽产品经营情况追踪调查和监督管理。 (十一)市民政局:负责对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畜禽场人员及养殖户实施生活救助,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十二)市物价局:负责做好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物资价格、畜禽及畜禽产品价格监管等工作,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严厉打击哄台物价违法行为。 (十三)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做好染疫畜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协助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十四)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指导染疫畜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十五)市旅游园林局:负责协助做好所属公园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十六)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人员、动物及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 (十七)南京警备区:负责协调做好驻宁部队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动物疫情防控的应急工作。 (十八)南京铁路办事处:负责保证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等到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铁路运送,确保安全、快速。 (十九)南京农垦产业有限公司:负责配合做好农垦系统内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以上为突发动物疫情时,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动物防疫工作重在平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防控职责列后,详见附件。 第八章 培训演练第三十二条 各级动防指要对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市动防指要定期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区(县)也要有计划地组织演练。 第九章 宣传教育第三十三条 区(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第十章 后期处理第三十四条 后期处理包括:后期评估、灾害补偿、抚恤和补助、恢复生产、社会救助等五个方面。 (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及对人员感染致病程度,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3)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其亲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第十一章 奖 惩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农业委员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预案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县及各有关部门(部队养殖场、农垦、动物园等)制定的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农业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各级政府、各部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职责 附件各级政府、各部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规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动物饲养、实验、诊疗、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场所(上述场所,以下简称动物防疫场所)的负责人为该场所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动物防疫行政和业务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一、各级政府的防控工作职责(一)涉农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应急预案;部署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协调解决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镇街和有关部门的防控责任,将动物防疫工作列入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适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管理需要的兽医队伍,落实动物强制免疫和疫情测报等人员。加强街镇畜牧兽医站建设,保证机构健全,队伍稳定,建立稳定的村级防疫员队伍,将动物防疫经费包括疫情应急处置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和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建应急预备队、配足应急物资。 (二)白下、鼓楼、下关、秦淮等非涉农区县人民政府: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和应急队伍,确保应急工作经费,履行本辖区内动物诊疗、试验、经营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场所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 (三)镇街政府:健全街镇畜牧兽医站机构和村防员网络,保障兽医站在编、在岗人员80%以上为专业人员,确保村防员队伍稳定。保障畜牧兽医站有独立的、必要的办公用房和技术设施设备,能够有效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产地检疫等工作;按照区县制定的政策,落实强制免疫、疫情测报、无害化处理所需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每个行政村和辖内畜禽养殖场(户)的动物防疫行政和业务监管责任人。按照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疫病监管工作,确保存栏畜禽免疫率90%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80%以上。 社区与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平时所在地域的动物防疫工作;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要组织力量,配合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设施的落实工作。 二、有关部门的防控工作职责(一)农业部门: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并报同级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开展防疫监督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和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动物检疫、防疫监督、疫情监测与报告等工作;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处理的技术指导;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督促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协同卫生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落实辖区内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业务监管责任人。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候鸟监测工作。 (二)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媒体组织、协调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三)发改部门:负责做好防控疫情的应急物资库、监测设备、车辆等相关基础设施和设备建设的计划和安排。 (四)工商部门: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农贸市场、畜禽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做到100%凭有效检疫证明入市;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落实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五)卫生部门:协同农业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 (六)财政部门: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质储备、强制免疫疫苗、动物疫病监测、过敏反应补助、扑杀补助、免疫注射、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七)商务部门:督促屠宰厂(场、点)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条件,落实防疫措施,严格凭证入场;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管理。 (八)公安部门:在有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九)旅游(园林)部门:负责协调各公园做好饲养动物的免疫工作;配合做好直属公园景区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密切监视饲养动物以及候鸟的健康情况,发现异常时立即通报当地林业部门;督促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监管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十)交通部门: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 (十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履行职责情况,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十二)司法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防治工作中的相关法律服务。 (十三)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疫情预警预报、防治技术的研究。 (十四)法制办:负责组织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法规和应急时的强制性措施。 (十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对畜禽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管。 (十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外的非法经营禽类及畜禽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垃圾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十七)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染疫畜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十八)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做好出入境人员、动物及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参与制定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十九)南京警备区:负责协调做好驻宁部队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二十)中山陵园管理局:负责做好饲养动物的免疫工作;配合做好景区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密切监视候鸟的健康情况,发现异常时立即通报当地林业部门。 (二十一)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负责做好饲养动物的免疫工作;配合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密切监视饲养动物以及候鸟的健康情况,发现异常时立即通报当地林业部门;督促驯养繁殖单位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监管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二十二)南京铁路办事处: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铁路运输畜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二十三)南京农垦产业有限公司:负责配合做好农垦系统内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三、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的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防疫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或受委托履行动物防疫监管职责的人员担任。其职责是:督促所监管的防疫场所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督促业主建立免疫档案、经销台帐等防疫记录,执行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等制度;定期对监管场所进行检查,督促业主整改所发现的问题,对经教育、督促仍不整改的,或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业主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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