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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南京市农贸市场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南京市农贸市场协会是南京市从事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经营管理及其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团结同行同仁,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受政府部门委托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同行业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行业的总体优势,以促进行业和经济的发展;协助企业改善管理,督促会员依法经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推进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超市化发展,完善食品质量安全规范管理,为加快南京现代化商贸建设、繁荣南京社会经济服务。

协会章程

南京市农贸市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称为“南京市农贸市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Nanjinj Association of Marke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 (缩写: NAMAP)。

第二条 本协会是南京市从事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经营管理及其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团结同业同仁,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受政府部门委托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同行业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行业的总体优势,以促进行业和经济的发展;协助企业改善管理,督促会员依法经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推进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超市化发展,完善食品质量安全规范管理,为加快南京现代化商贸建设、繁荣南京社会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光华路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农贸市场整治和升级改造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提出有关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标准、技术设施、管理规范的建议;

(二)根据农贸市场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自我管理行为,落实放心肉、净菜上市及其它食品质量安全等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三)培训农贸市场各类人员,指导、帮助农贸市场搞好升级改造建设,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高国内外经验管理的先进技术、经验和市场信息;

(五)鼓励和引导企业经营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名牌产品等优质产品;

(六)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内外同行经验交流与合作;

(七)参与行业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参与资质的审查。

(八)按照行业实际和要求,进行行业统计,分析与提供全行业资料数据,为企业经营决策、为政府制定政策服务;

(九)组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行业评比、验收,推荐先进、名牌农贸市场;

(十)创办本协会会刊等出版物;

(十一)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二)承担政府职能转换后,委托移交、分解的行业管理、协调职能;

(十三)开展本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单位会员:在南京市依法从事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经营管理及相关行业生产,流通,科研的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种经济成分,隶属于不同系统的市场,科研单位、农场、加工、批发、储运、配送、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一名负责人参加协会活动。

(二)个人会员:在南京市农贸市场、生鲜超市依法设店(档)经营,有一定声望、一定规模,或从事农贸市场和生鲜超市理论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个人。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能够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

(三)有加入本协会并参与其活动和工作的意愿;

(四)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单位会员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及其相关行业的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用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协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承办本协会委托的事务;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主动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可劝其退会。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会员数量和业务开展情况,酌情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权力,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结算;

(二)协调各方面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交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监理会

本协会设监理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团体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部分,须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协会开展各项活动的费用

(二)在职人员的工资、保险以及福利待遇;

(三)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差旅费;

(四)聘用人员的聘金;

(五)协会办公实施及用品的采购;

(六)其它必须的费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2007年12月12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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