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户籍管理规定 |
释义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分配、调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和录取并需要办理集体户口的学生等,均应凭有效证件及时申报建立集体户口。 (一)新入学的全日制学生申报集体户口的有效证件为: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 (二)新来校工作的教职工,凭人事处的证明和户口准迁证。 (三)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团以上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发给的登记户口证件及本人复、转、退证件和学校人事处接收证明。 (四)其他应当入户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出生地等内容齐全,身份证号码必须准确、清楚,如有涂改应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二)籍贯、出生地应写明省(市)、县(市)。 (三)未办身份证应由原派出所盖章证明“未办”。 (四)所持户口迁移证应盖有当地派出所公章。 第三条 丢失迁移证件的,应向原迁出地派出所补开迁移证后,给予登记入户。 第四条 有下列之一者,可借用或复印常住人口登记表片: 办理身份证、结婚登记、单位分房或自购房、小孩入户,出国审查,公证和报考公务员等。 第五条 教职工凭工作证,学生凭学生证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天。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写申请向保卫处说明其原因。 第六条 户口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员必须做到: (一)保持常住人口登记表清洁、完整; (二)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漏,可申报更正。 (三)保证按时、完好交回常住人口登记表。 第七条 离校手续办理办法: (一)毕业生可持离校手续办理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二)退学人员凭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到保卫处办理离校户口迁移手续。 (三)毕业分配工作的毕业生,其户口根据学校就业办提供的报到地址由学校保卫处在规定时间内统一迁移。 (四 )暂时不就业的学生,其户口按有关规定在学校最多保存两年。两年后派出所将其户口寄回原籍。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犯规行为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开具假证明的。 (六)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丢失或超期不还的。 第九条 有第八条情形之一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一)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三)情节恶劣者,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如上级公安机关有新规定,从接到新规定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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