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京旅游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南京旅游业协会自1988年成立,至今23年。目前,协会拥有会员单位240家,会员单位构成为属地管理,包括省属旅游企业,一级法人单位,协会组织机构代码是51115605—8。 协会下设:旅行社分会、旅游宾馆饭店分会、旅游景区(点)分会、旅游书画家分会等。领导机构组成为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分会会长兼职协会副会长,分会秘书长兼协会副秘书长,财务独立,拥有独立的办公地点。 2011年3月18日协会换届,协会换届选举产生南京旅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设名誉会长1名、会长1名,副会长7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5名,常务理事53名,理事79名。邀请常年法律顾问1名。 协会章程南京旅游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南京旅游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anjing Association Of Tourism Industry,简称N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南京地区旅游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起来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为依据,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推动南京地区旅游业稳步、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旅游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夫子庙东市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本行业具体情况,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为调研、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 (二)提供行业培训、服务咨询,提供公信证明; (三)进行行业价格自律、协调、监督; (四)协调行业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五)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制订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维护行业经营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状况,提出涉及行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 (七)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常规性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1)协助做好旅行社年检; (2)协助做好导游员年审; (3)三星级饭店的初评、初审; (4)创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指导,2A级以下景区的初审; (八)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申请登记手续。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或会员单位铜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它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最长不超过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权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团体经费审批; (五)拟定内设机构及管理制度; (六)聘任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和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和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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