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昌市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促进教育公平,从2007年起,由省、市、县(区)财政拨出专款设立普通高中教育助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中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中(不包括复读和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高中助学金由省、市、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元。市本级财政承担市直学校困难学生的助学金的地方分担部分,各县(区)财政承担本县(区)困难学生的地方分担部分。 第四条 高中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第五条 高中助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1、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特困证、卡或低保证的农村特2、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 3、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4、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6、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7、家庭成员久病无钱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8、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不能劳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学生本人残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校可按照上述基本申请条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评审办法。 第七条 高中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贫困家庭学生每年可根据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校申请,并递交《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申请表》(表式附后)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高中助学金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1、市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各地上一年度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状况、在校生 规模、贫困生资助工作成效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全市支助名额等情况,于每年春季开学前将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预算和资助名额下达到各县(区)。 2、各县(区)教育、财政部门,逐级安排下达助学金预算和资助名额。资助名额的分配以普通高中在校生数为主要依据。 3、各普通高中学校根据本办法和学校制定的助学金评审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进行行为不少于7天的公示(应同时在公共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和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拟享受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复核。 4、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对学校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确认无误后,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各县(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将开展资助工作的有关情况以及资助学生名单逐级汇总,报市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认真做好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将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助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备查。同时,将公示名单现场拍照并保存5年备查。 高中助学金按学年评定,按学期发放,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助学金。 第十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普通高中助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学校,学校及时贵客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有条件地地区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将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严禁弄虚作假、套级上级专项资金和挤占、挪用、滞留助学金。 第十一条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外安排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地方助学金,具体资助人数、金额及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同时,各地要安排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普通高中学校学生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各地、各校要加大对该项助学金政策的宣传,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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