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
释义 | 一、基本情况 (一)自然经济及学前教育。纳雍县地处黔西北地区,总面积2448平方公里,辖25个乡(镇),510个行政村、居委会,(有10个少数民族乡,9个乡级镇)。居住着汉、苗、彝、白、布依、仡佬等19个民族,少数民族占人口总数的49.5%,很多村寨皆为多种民族杂居。全县大多数乡(镇)地理环境复杂;山高坡陡、沟壑纵横,村民多以种养殖为主,经济收入较低。国家西部大开发,全县经济社会得到了长足发展,幼儿教育也随之逐步崛起,县内相继出现了一些幼儿教育机构(多以民办教育为主)。 全县现有0-6周岁儿童86964人,其中0-3周岁37324人,4-6周岁49640人。有幼儿园60所,其中公办4所,其他部门和集体办2所,民办54所,323个小学附设学前班,在园(班)幼儿17197人,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34.64%,学前一年受教育率为85.57%。有幼儿教师333人,其中公办43人,代课16人,民办274人。 (二)有利因素。首先是各级党政重视,多部门协作,相当一部分人对幼儿教育及幼儿教育在整个基础教育中所处的重要位置。形成了全社会关心、支持和重视教育的良好氛围;有了正确的认识,其次是职业教育的大力发展,为幼儿教师的培养和来源提供了有力保障;再次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为民办幼儿教育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不利因素。一是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乡镇之间差距较大;二是部份乡镇偏远,欠发达,经济文化发展滞后,对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容易忽视幼儿教育;三是幼儿教育管理不规范,从某些方面遏制了幼儿教育的发展。 二、实施目的 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提高农村地区学前三年幼儿受教育率;规范学前教育管理,提高学前教育质量;重点加快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发展,逐步取消中心小学附设学前班;纠正农村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探索新形势下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新路子。 三、实施目标 (一)总目标 每个乡(镇)至少建有一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在中心幼儿园的指导下各社区都建有以社会力量办学为主的幼儿教育机构,建立好县、乡、村幼教管理和教研网络,提高适龄儿童受教育率,使0-6周岁儿童及家长受到科学育儿指导,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发展,为其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具体目标 学前三年入园(班)率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30%以上,90%以上的幼儿教师通过不同的途径都受到幼教专业知识的培训;逐步配齐专职幼教管理干部和专职幼教教研人员,负责对全县学前教育的管理与业务指导;育儿观念、教养态度和行为得到转变;每个乡(镇)办好一所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四、措施与策略 (一)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规范管理,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1、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 坚持实行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负责、分级管理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县政府成立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任组长,教育、卫生、妇联、计生、物价等部门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建立幼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幼儿教育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和处理幼儿教育工作中与本部门相关的困难与问题,在全县上下形成关心、重视、支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2、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对自身职责,切实维护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布局调整,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认真贯彻幼儿教育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培养和培训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卫生部门和计生部门要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定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乡镇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支持和指导幼儿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公示。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幼儿园的幼儿教育用途,不得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相关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扎实做好幼儿教育工作,为全县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3、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 建立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学校(园)——乡镇内其他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的三级幼儿教育管理网络,实行部门、乡镇齐抓共管,加快农村学前三年教育的发展步伐。 为加强对我县农村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教育局成立农村学前教育实施领导小组,具体承担学前教育工作的各项事务。 各乡镇政府要成立学前教育实施领导小组,确定具体的分管领导,各中心校要确定一名副校长或由乡(镇)中心校委托乡(镇)中心园确定一名园长具体管理全乡(镇)学前教育工作,其他幼儿园、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要分别确定一人负责本园(校、班)的学前工作。乡(镇)中心幼儿园负责全乡(镇)学前教育教学质量检查、业务培训、指导和资料建设等各项工作。乡(镇)学前教育实施领导小组和实施方案上报县教育局。 各乡镇政府要充分认识幼儿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的领导,要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区发展整体规划之中,使其与当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相适应,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园址的选用、园舍安全和组织幼儿入园等工作,负责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办好乡镇示范中心幼儿园。 为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力量,各乡镇要积极采取措施,大力鼓励民办幼儿园的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主要以民办形式举办。 各乡镇中心幼儿园要不断完善办园条件,创设有利于幼儿发展的良好环境,提升办园水平。幼儿园与小学要分离开来,以减少和小学教育之间的相互干扰。各幼儿园要特别注意教玩具的配备,室外要有大型体育活动器械及种植园地等,室内要有幼儿读物及各种玩具,教师要充分利用废旧物品自制教玩具,要设置科学角、手工制作角、图书角、种植角等,每班要配备基本的教具、录音机和风琴等。 各乡镇中心幼儿园要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积极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重点加强对农村地区幼儿家长的宣传,提高他们对学前教育的认识,增强他们送子女入园的意识和愿望;动员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支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动员组织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指导家长、监护人对幼儿的科学教育。 4、建立健全幼儿教育督导制度 各乡镇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与投入筹措等列入县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县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乡镇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检查,切实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完善幼儿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建立学前教育工作检查、质量考核评估制度和经费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与经费激励机制挂钩,将民办幼儿园作为管理的重点。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幼儿园(班)、园长、教师要给予表彰奖励。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并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二)加强幼科研工作,提高农村学前教育质量 认真把握幼儿教育改革方向,努力克服农村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种素质教育活动、农村幼儿园师资培训等工作,全面提高农村幼儿教师教科研能力。 1、克服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活动 幼儿园要使用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教材,把一日活动作为促进幼儿全面发展的一门大课程。一日活动的具体安排必须符合农村幼儿的生活规律,户外活动及户外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得随意缩短和减少,不能把一天时间分为特定的上课与活动时间,不能规定作业。一日活动中,教师可以采取集中教育活动、分组和个别活动的教育方法和多种教育手段,发挥一日活动的整体效益。幼儿园要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向以幼儿为主体,充分调动幼儿在一日活动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创建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环境,不仅要为幼儿提供充分的时间、场地、游戏材料等物质环境,更重要的是创设一个愉快、轻松、自由的精神环境。教师要以平等、亲近的态度和真诚的爱心及责任感对待每个幼儿,使每一个幼儿的身心都得到健康和谐发展。 2、加强幼教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教师是教育实践的主体,师资队伍的质量是幼儿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加强师资管理,是办好幼儿园的重要条件。各乡镇幼儿园要积极选聘一批正规院校幼师毕业生,以改善幼师队伍水平和专业素质差的现状,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培训幼儿教师,使我县幼教师资队伍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⑴集中培训。利用每年的暑假,将幼儿教师(特别是农村和民办幼儿园的教师)集中起来,进行较为系统的业务培训。 ⑵观摩学习。组织农村幼儿园教师观摩各级示范幼儿园。县示范幼儿园每年对全县乡镇中心园开放半日活动一次,中心幼儿园再对村级园(或学前班)开放半日活动一次,层层辐射,相互交流,共同提高。 ⑶现场指导。教研员带领示范幼儿园的园长和骨干教师深入乡村,对乡镇幼儿园的园内布局、环境设置、教学活动和管理工作进行直接指导。 ⑷园长培训。园长的素质直接影响整个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在抓好全体幼儿教师培训的同时,要单独举办园长培训班,组织学习《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交流办园经验。 3、加强幼科研活动,深化幼儿教育教学改革 促进幼儿素质全面发展是幼儿教育事业的根本,学习和贯彻《规程》的过程中,要着重引导教师更新教育观、儿童观,逐步实现由教育观念的更新转换为专业知识、技能的提高,进而转换为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增强,用现代教育观指导教育行为,开展教科研活动,提高保教质量。要指导乡镇幼儿园根据本园现有水平和条件,选择适合园情的教科研课题,找出改革发展的突破口,开展“以园本教研制度建设”项目研究,扎根幼儿园,结合教师的教学、进修、研究去做,做到教、学、研一体化,通过教研活动创新,促进教师发展、儿童发展和幼儿园发展。 4、开展城乡幼儿园“手拉手”活动,促进农村幼儿教育发展。 加快农村幼儿教育发展,促进农村幼儿教育质量的提高,是提高幼儿教育整体水平的根本。为此,全县幼教必须走“城乡结合,以城带乡,加强交流,共同提高”之路。开展城乡幼儿园“手拉手”活动,发挥城市幼儿园的示范和帮教作用,在设备、教学、管理等方面帮助农村幼儿园,使农村幼儿教育逐步改变落后的状态,进而全面促进全县农村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加大经费投入,加强乡镇中心园建设 保障经费投入,是幼儿教育发展的前提条件。幼儿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在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办园的同时,政府将不断增加对幼儿教育经费的投入。同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介入,大力兴办民办幼儿园,促进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乡镇建成具有一定规模(大、中、小各两个班,有12个教室,有达标的户外活动场地、园舍设施等)、投资在50万以上的中心园,县政府将给予投资者所投资金的30%的奖励,保证民办中心园的正常运转,保证示范园的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 五、幼儿园管理 (一)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德、智、体、美方面和谐发展,并为幼儿家长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二)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方的社会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幼儿的发展规划,设置乡镇中心幼儿园。 (三) 幼儿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多方筹办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助兴办幼儿园。 (四)县教育局是全县幼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 (五)各乡(镇)中心校负责乡(镇)幼儿园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民办中心园要纳入中心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 幼儿园设置的条件 1、幼儿园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2、 设置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幼儿园园舍场地应相对独立;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有幼儿活动室、厕所、盥洗室(或流动水洗手池)、保健室(橱)、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 (3)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保证幼儿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4)幼儿园的教具和玩具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的要求;教具、玩具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县的有关规定配备。 (七)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幼儿园的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并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实践经验; 2、幼儿园的教师必须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3、幼儿园的保健人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并经过一年以上保健专业培训; 4、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 5、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凡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八) 设置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登记注册: 1、在县城内举办幼儿园的,在设置前两个月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2、在城郊或乡(镇)、村举办幼儿园的,在设置前两个月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县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的次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准予办理登记注册;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不予登记注册,并说明理由; 4、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准予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报县教育局备案; 5、幼儿园需要停办的,必须在三个月前向原登记注册部门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 (九)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1、 幼儿园工作人员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 2、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每班人数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3、幼儿园的幼儿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帐户,并定期向家长公开帐目。 4、幼儿园出租、出借园舍和场地,必须经县教育局批准,并不得妨碍幼儿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5、幼儿园必须按照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共同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幼儿园的经费来源: 1、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的经费由设置者自行筹措,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幼儿园可接受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捐资,作为幼儿园经费的补充。幼儿园接受的捐资应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 2、幼儿园必须遵守财务制度,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幼儿园办园水平评估和定级的标准,由县教育局另行制定。 (十一)对下列情况的幼儿园给予处罚 1、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县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园。 2、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招生或停止办园。 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或停止办园。 六、本意见从行文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日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