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摩尔多瓦行政区划 |
释义 | 摩尔多瓦共和国独立时,全国划分为40个区,1个自治区(加告兹特别法律地位行政自治区),21个市,包括4个直辖市(基希讷乌、蒂拉斯波、伯利兹、蒂吉讷)和854个村。 1995年1月18日,摩尔多瓦颁布《行政区划法》。这项法律规定摩尔多瓦的行政区域单位是县、市、村。一些市可以依法成为自治市。根据这项法律规定,摩尔多瓦全国进行了行政区划改革。全国重组为9个县:索罗基县、季金县、奥尔赫希县、温根县、卡缅县、勃里昌县、塔拉克利县、雷什坎县、叶季涅兹县;一个自治市:基希讷乌自治市和2个县级自治区。每个县的面积约为3100~4000平方公里,居民人数在24-40万之间。 摩尔多瓦行政区 摩尔多瓦《行政区域法》中规定的组建行政区域单位的原则如下: 村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由具有经济和社会文化联系并以传统风格为基础形成的自然村落的居民组建。村设村委会。 两个以上的村落可以组建为公社。 市一级单位是比村一级单位在经济和文化方面更发达的行政区划单位。市具有行使行政、工业、贸易、政治文化职能的基础设施,而且大多数居民就业于工业、服务业、科技和文化行业。 自治市是在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技术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城市。基希讷乌、伯利兹、宾杰里、蒂拉斯波为自治市。 在村和市的基础上组成县。原来的区议会所在城市为县首府。 摩尔多瓦议会将根据政府和地方管理机构的建议组建、取消和变更行政区域单位的地位。 独立的行政区域单位组建的条件是:居民不得少于1000人,而且社会管理机构和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财政能力。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