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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民勤县教育局中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讨论稿)
释义

近年来,我县大部分学校在学籍管理上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中小学学籍管理日趋规范化和制度化。但在具体操作中,仍有少数学校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给学籍管理增添了难度。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根据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学籍

1、全县中小学在按规定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后,都应建立学籍。小学一年级凭入学通知书办理学籍,初中七年级凭录取通知书(城区初中凭《民勤县城区小学毕业生登记卡》)办理学籍,高中一年级凭《民勤县高中招生卡》办理学籍。对违规借读、插班的学生,一律不办理学籍。

2、从2005年秋季开始,我县中小学学籍实行微机管理。乡镇中心学校及其他有关学校须按时间、按要求向教育股报送小学一年级(农村小学一年级学生学籍由教育股备案,乡镇中心学校管理)、初中七年级、高中一年级全部学生名册及软盘。

3、任何学校不得瞒报学生、少建或漏建学生学籍,不得中途随意添加学号。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毕业会考(考试),高中招生时不予录取,由此而引发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均由学生所在学校的校长负责。

二、关于转学和留级

1、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转学证,据实填写学生学籍号等有关信息,并经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签字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办理的相关手续。

2、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学校在接收转学学生时,对手续不全者,有权拒收,并在其转学证上签署退回意见。

3、申请转学学生的转学证、学籍卡、户口本经教育局教育股审核无误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4、接收转学学生的学校,由教导处确定专人在每年10月和次年4月上旬带齐转学证和学籍卡到教育局教育股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5、2008年及以后的高中招生中,民勤一中、民勤四中不再录取初中阶段有留级经历的学生。

三、关于借读

1、我县高中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外县籍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允许接收父母在我县工作(务工)的外县籍学生就读。

2、任何学校不得违规招收其它学校按计划录取的学生。未经原录取学校同意而招收的学生,学籍建在原录取学校。

3、违规招收借读学生的学校,每学期都要将违规招收的所有借读生借读费的60%缴教育局计财股,由教育局返还给借读学生原录取学校,或用于改造薄弱学校。

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学籍管理规定,继续按《民勤县中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民教发[2002]138号)和《民勤县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民教发[2002]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中小学学生学籍建档上报软盘说明

二〇〇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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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