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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免费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
释义

基本信息

出版社: 中信出版社; 第1版 (2009年10月1日)外文书名: Free culture

丛书名: 网络时代必读书07

平装: 252页

正文语种: 中文

开本: 16ISBN: 9787508615882

条形码: 9787508615882

内容简介

在《免费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作为“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方面最重要的思想家”,作者对这种突破束缚的文化做了极为出色的阐述。他展示给我们的是:遗失了突破束缚的文化市场,我们也就丧失了创作的自由、丧失了构建文化的自由,最终,我们也将丧失想象的自由。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你可曾想到,控制创意的权力从未像今天这样如此集中于少数有权有势的“媒体巨头”手中。他们限定了我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他们锁定了文化,并支配创造力朝着有利于他们自己的方向发展。那么,植根于自由市场的我们对这一切应该如何审视呢?

《免费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一问世,便立即引起了全球网络空间的巨大反响,并在亚马逊书店的畅销书排行榜上迅速上升。而且《免费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在发行纸本版的同时,即按照“创作共享”协议在网络上公开电子版,允许全球读者在遵循该协议的条件下免费阅读和自由传播。因此,《免费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立即在全球博客上引发下载热潮,并迅速激发了众多非凡创意。中国互联网爱好者和“博客迷”还自发为《免费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创建了一家翻译网站,在全球范围内讨论并征集优秀翻译稿伯。

莱斯格教授这本书有着非同寻常的生命力,是一本名副其实的好书,有着很高的珍藏侳而正因为是好书,才得以在“创作共享”协议授权下迅速传播和大量购买。可以说,《免费文化》一书带给我们的是另类的思考和启发。

编辑推荐

《免费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是一场数字时代的财富战争,“免费”代表的是商业领域的未来,“免费文化”代表的是文化创意领域的未来,普通商品可以免费,创意产品同样也可以免费!《免费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是《商业周刊》评选的十大优秀图书之一,一经出版即风靡互联网和博客网站,开创“创作共享”的全球典范,我们的创意自由被剥夺了?谁来为我们摇旗呐喊?

媒体推荐

“本书充满了思辨的理性和火花……它将法律的精深与故事的幽默融为一体。”

——《华尔街日报》

“这个宣告刺痛了人们……莱斯格说过,追寻常理的行动永远不会太迟。正是这样的使他这个法学教授如此与众不同,使他的真知灼见在这个领域里分量十足。”

——《美国律师》

作者简介

作者:(美国)劳伦斯·莱斯格 译者:王师

劳伦斯·莱斯格,现任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是斯坦福大学网络与社会研究中心创始人,全球最负盛名的网络法律专家,被《纽约客》誉为“互联网时代最重要知识产权思想家”,被《商业周刊》称为“互联网时代的守护神”、“网络法律界最具原创思想的教授”、“对互联网最具影响的25人之一”。他几乎参与了所有重大的论争;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合并案、纳普斯特音乐版权大战、俄罗斯黑客事件、DVD破解案……他对美国微软反垄断案审判结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文摘

第1部分“盗版”的忧思

自从监管创意财产的法律诞生之日起,一场反对“盗版”的斗争就开始了。“盗版”这个概念很难被人精确理解,但是它所导致的不公正后果却是显而易见的。曼斯菲尔德勋爵曾经通过一个案例将乐谱纳入英国的著作权法体系之中。他这样说道:

一个人可以弹奏一首曲谱的副本,但是如果他为了自己的目的进行大规模复制并加以使用,则盗取了作者本身的利益。而他没有这种权利。

而今,我们正处于另一场抵制“盗版”的斗争之中。互联网是这场斗争的始作俑者,它使得内容的高效传播成为可能。p2p(peer-to-peer)的文件共享方式采用了分布式智能技术,是互联网高效传播技术应用的典范。它以一种前人不能想象的方式使内容传播变得更加便捷。

网络的这种高效性将著作权法的一贯方针弃之不顾,也并未对其共享的内容是否拥有著作权加以甄别。因此,大量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在网络上被公众共享。这导致了矛盾的激化。著作权人担心这种共享将会“盗取作者本身的利益”。

著作权卫士们于是转战法庭和立法机关,并愈加关注技术更新以捍卫被“盗版”侵犯的“财产”权利。卫士们警告:一代美国人正在“产权理应自由”的信条的教育下成长。现在别提什么文身或是身体穿刺了——美国的下一代正在成为“窃贼”。

毫无疑问“盗版”是不正当的行为,盗版者也理应受到惩罚。但是在下此断言之前,我们需要考察一下“盗版”这个词的内容背景。因为就在我们日益频繁地使用这个词的同时,我们对它核心思想的理解却存在离奇的偏差。

人们通常这样认为:

创造性的作品具有价值。无论何时,只要我使用或借鉴了别人的作品,我就相当于拿走了本属于他人的价值;而无论何时,这种行为都必须得到他人的许可。未经许可擅自获取他人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版的一种形式,是错误的。

现在,这种观点陷入了激烈的争论之中。纽约大学法学教授罗切里·德赖弗斯对这种产权理论进行了批判。他将其概括为“有价值便有权利”——如果价值存在,则一定有人具有支配这些价值的权利。著作者权利组织美国作曲家、作家、出版者协会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对女童子军提起了诉讼,因为她们在营火边演唱歌曲却没有向作者支付费用。歌曲有“价值”,也必然有“权利”与之相对。

人们当然可以借助这种观念来理解财产权利的运作,也可以用它来构筑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有价值便有权利”的产权理论从来都不是美国式的,也不曾被纳入过美国的法律体系。

正相反,美国的传统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手段。它在为创造性社会的繁荣打下根基的同时,致力于创造力价值的发展。现在的争论却颠倒了主次。人们过于关注对手段的保护,却忽略了价值本身。这种本末倒置源自法律对再版和再创造行为不加区分的管制。重新印刷和出版他人作品的行为是著作权法最初的管辖对象,但现在,对他人作品的借鉴或演绎也被纳入了管制范围。

在互联网技术诞生之前,著作权法的这种转变并没有太大影响。出版技术价格高昂,这意味着大部分出版都是商业性质的。即使著作权法日益复杂,商人们仍旧可以承受法律的繁文缛节所带来的负担——这不过为商业运作增加了一项费用。

但随着互联网的诞生,法律管辖范围的自然界限消失了。法律不仅控制着商业的创造生产,也扼制了所有实体的创造力。如果著作权法仅仅对“翻版”行为进行管制也就罢了,但是它的实际控制越来越宽泛,界限也越来越模糊。这种管辖权的扩张所带来的影响不容小觑。法律现在给非商业创造带来的负担大大超过了原本的收益,商业创造则更是如此。因此,正如我们在以下各章中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的那样,法律对创造的支持越来越弱,却转而保护某些特定产业免受竞争。正当互联网技术将要在商业创造和非商业创造领域内大放异彩的时候,法律却用冗长复杂的条款和苛刻严厉的处罚横插一杠。人们看到了理查德·弗罗里达所谓的“创新阶层的兴起”。不幸的是,人们同时也看到了旨在限制这个阶层的法律条款的泛滥。

这些法律上的负担在美国的传统中毫无意义可言。人们首先应该更多地了解传统,也应该在合适的背景中考察眼下的这场争论。

第一章 独特的创造者

1928年,一个卡通人物诞生了。米老鼠于那年5月在一部名为《飞机迷》(PlaneCrazy)的无声电影中首次登场。11月,纽约殖民大戏院(ColonyTheater)大规模放映了第一部有声卡通电影《汽船威利》(SteamboatWillie),米老鼠的形象从此走入了人们的生活。在此一年之前,第一部有声电影《爵士歌王》(TheJazzSinger)问世,它所取得的成绩令人瞩目。迪士尼于是开始尝试将同步录音技术和混合声运用到卡通片中。没有人知道这能否行得通,也不知道观众会不会感兴趣。但当迪士尼在1928年夏天进行第一次试验的时候,结果已经不言自明。迪士尼自己描述了第一次试验的场景:

我们有两个男孩懂音乐,其中的一个还会吹口琴。我们把他们安置在一个房间里,他们看不到屏幕。我们的妻子和朋友们则坐在另一个房间里观看画面,配乐通过一个装置被传输到那里。

孩子们照着乐谱不断地尝试。经历了好几次失败以后,音乐终于和画面搭配上了。口琴手吹着乐曲,其他负责声效的人则敲打着铁锅,或是用哨子吹着节拍。声音的同步程度已经非常高了。

这对我们那些少得可怜的观众产生了不亚于触电的效果。他们几乎出于本能地对这种声音和动作的组合作出了回应。起初我还以为他们是在逗我,于是我也加入了观众之中。电影又重新放了一遍——真的太不可思议了!太神奇了!我们发明了一种全新的东西!

迪士尼后来的合伙人、动画界最杰出的天才之一乌伯·伊瓦克斯(Ublwerks)则反应得更为强烈:“我一生之中从未像此刻一样震撼,这简直无与伦比。”

迪士尼创造了一种崭新的事物,而这种创造正是基于之前一项较新的技术。迪士尼经手以前,同步录音技术充其量只能为其他电影提供辅助性支持,还没有被真正用于电影制作。在整个动画产业的早期发展史中,正是迪士尼的发明设定了行业标准,并让其他同行苦苦追随。而迪士尼伟大的天才和创作灵感往往建立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之上。

事情之间具有相似性。你可能不知道,1928年发生了另一个重要的转折。喜剧天才巴斯特·基顿(BusterKeaton)在那一年独立完成了他的最后一部无声电影《船长二世》(SteamboatBill,Jr)。

基顿于1895年出生在一个杂耍之家。在无声电影的年代,他运用肢体语言将观众逗得捧腹大笑。《船长二世》就是这种电影之中的经典之作。他在影片中的出色表演也为影迷津津乐道。这部影片是基顿的经典作品,出类拔萃,经久不衰。

《船长二世》问世于《汽船威利》之前。题目上的巧合并非偶然,后者直接套用了前者的情节,并且主题曲都改编自同一首音乐。《汽船威利》不仅采用了《爵士歌王》中所使用的同步录音技术;巴斯特·基顿受歌曲《汽船比尔》(SteamboatBill)启发创作了歌曲《船长二世》,《汽船威利》的音乐也源自《汽船比尔》,米老鼠的音乐又源自《汽船威利》。

无论对于迪士尼还是整个行业来说,这种“借鉴”不是什么稀奇的事。迪士尼经常借用当时流行电影的故事情节,其他很多人也是如此。早期的卡通片多是照葫芦画瓢——对卖座的电影稍加改动,或是对一些老故事进行重新演绎。成功的关键在于后者的亮点。迪士尼起初依靠音效使其作品大放异彩。此后,流水线作业的生产质量是其竞争的法宝。然而这些附加值仍旧是建立在借鉴他人成果的基础之上的。迪士尼在别人的东西中加入了新的元素,实现了以旧换新。

这种借鉴有时影响甚微,有时却意义非凡。拿格林童话来说,如果没有留意,你一定以为这些故事都是那样的甜蜜美好,很适合作为孩子的睡前故事。但事实上,这些故事即便对于成人来说也是阴森恐怖的。除非别有用心,否则很少有家长敢在睡觉或是其他时间把这样血腥和满是说教的故事读给孩子们听。

迪士尼重新演绎了这些故事,使它们从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纪元。迪士尼编织了一个光和影的童话世界。在这里,原本恐怖和惊险的因素没有被全盘剔除,但原本的黑暗却变成了幽默,同情也战胜了恐惧。这些处理不仅限于格林童话。事实上,如果把迪士尼改编的作品罗列起来,其数目是惊人的:《白雪公主》(1937)、《幻想曲》(1940)、《木偶奇遇记》(1940)、《小飞象》(1941)、《小鹿斑比》(1942)、《南方之歌》(1946)、《灰姑娘》(1950)、《爱丽丝漫游奇境》(1951)、《罗宾汉》(1952)、《小飞侠》(1953)、《小姐与流浪汉》(1955)、《睡美人》(1959)、《101只斑点狗》(1961)、《石中剑》(1963)、《森林王子》(1967)、《花木兰》(1998),还不算我们可能很快就会忘记的一部新片子《星银岛》(2003)。在所有这些作品中,迪士尼(或是迪士尼公司)都从周围的文化中撷取了创作的灵感。这些灵感融合了他的才干,最终升华为文化的精髓。撷取,融合,升华!

这就是一种值得我们记住和推崇的创造力。有些人也许会认为,除此以外再无其他形式的创造力了。我们对它重要性的认识也许并不需要追究那么多东西。虽然可能会有一定的误导性,不过我们可以把它称为“迪士尼式的创意”。更精确地说,是“沃尔特·迪士尼式的创意”,是一种汲取前人文化成果并加以改进的表达形式和创造才能。

1928年,迪士尼可以随意改编借鉴的文化内容还比较新鲜。当时的公共领域颇有生机,并不十分陈腐。著作权年限一般为30年左右,但只有一少部分创意性作品在此保护之列。这意味着一部作品的作者或著作权人在30年内具有控制作品使用的“排他性权利”,以限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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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0: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