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密云县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 |
释义 | 密政发〔2006〕22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密云县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密云县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密云县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交通安全委员会是本县实施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根据市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本县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实施方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和所属基层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机构(称交通安全委员会)。确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1人以上,乡镇、街道应当设专职人员2人以上,并向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县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职能管理。 第七条 单位应当执行道路交通安全备案立户制度。 不具备在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立户条件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备案立户;凡工商注册地与实际住所地不一致的,以工商注册地为准。接受备案的单位,应当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专业运输单位除按照工商注册地备案外,还应在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单位应当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根据年度和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制度。 单位应统筹本单位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九条 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每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对所管理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并留存相关活动资料。 第十条 单位应当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基础档案。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要求,单位应逐级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十一条 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不超过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年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学校除遵守以上规定外,应加强校车管理,建立校车监督管理档案,与校车驾驶员、乘坐校车学生的家长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对租用接送学生的车辆也应纳入安全责任制管理。 学校应在每个假期前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生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意识,保证学生的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积极参加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活动,并接受其对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单位履行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月、季、年度考核评比,考核结果将纳入综合治理、精神文明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力,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对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对单位车辆、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记录,并可以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六条 单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将事故情况上报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单位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写出书面报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改进措施。 对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单位,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在媒体上公布;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单位未履行安全责任制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禁止其机动车上路行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开始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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