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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蒙自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蒙自县教育局关于印发蒙自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蒙教发〔2006〕45号

各乡(镇)中小学校、县直校(园)、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云南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红河州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县教育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蒙自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

第一篇 县内常驻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县学籍管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蒙自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籍管理是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文书档案工作的重要方面,具有规定性和规范性。对于学校建立日常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学校持续有序地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条 学籍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法规、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为巩固“两基”服务、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

第四条 学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定学生资格,审核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审查学生毕业、肄业资格,做好学籍统计,管理学生文书档案等。

第五条 初中、小学学籍实行学校、县两级管理。学校负责招生、学籍、学籍变动和毕业资格的审查呈报,颁发毕业证书,学生文书档案的管理。县教育局管理初中、小学学生学籍的审定注册,学籍变动备案,审核学生毕业资格。

第二章 入学注册、学籍认定

第六条 小学、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七条 全县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全县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7周岁。小学原则上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隔年招生的学校、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入学注册。乡镇适龄儿童入学注册时,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全部注册,初中按属地管理就近入学。城区小学按划片招生免试入学注册,初中由县招生委员会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统一安排入学,未经县教育局批准,学校不得随意招生。

第九条 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注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蒙自县户口册和父母身份证;

2.城区须提供房产证,无房产证的,需由有关单位、部门出具居住所的证明。

3.城区适龄儿童须提供接受学前教育的学籍证明(坝区、山区可根据学前教育普及情况灵活掌握),初中须提供学校发放的入学通知书。

符合以上规定的,由父母持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招生范围学校进行入学注册,如遇居住地学校接收有困难,由教育局统筹安排,不得择校。入学注册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5日。

第十条 班额,小学每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初中一般不超过56人。

第十一条 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注册,认定学籍。注册姓名应与户口相同。

第十二条 学籍号编码原则:学籍号编码共14位,第一位为入学年代码(入学年份末位数,如:2006年入学为6);第二、三位为州代码(红河州为25);第四、五位为县代码(蒙自县为22);第六、七位为乡镇代码(文澜镇为01、新安所镇为02、雨过铺镇为03、草坝镇为04、芷村镇为05、鸣鹫镇为06、冷泉镇为07、期路白苗族乡为08、老寨苗族乡为09、水田乡为10、西北勒乡为11);第八位为学校类别代码(小学为6、初中为9);第九、十位为学校代码(各学校代码附后);第十一至十四位为学生人数代码(起始号:0001)。

第十三条 在读普通中小学生,由学校办理《学生证》。

第十四条 各学校从2006年秋季学期起,按第十二条规定,统一编写学号,并将各年级名册(名册电子档案)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

第三章 转学、休学、复学

第十五条 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所搬迁转入我县中小学就读的(含县内跨乡镇转学),按下列要求办理转学手续。

1.转入学生家长凭家长工作调令及其转学证明、蒙自县户口册、房产证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教育局同意后,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转出学生须由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后,将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交到教育局备案,未经批准的,须再转入就读时,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 城区中学或小学之间不准转学。乡镇之间的转学按第十五条办理(教育局意见可在核对学籍时签署)。

第十七条 学校不得无故拒收义务教育阶段正常转学的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由教育局指定安排转学学生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

第十八条 在当年的9月1日后,无特殊原因的,原则上不再办理毕业年级的学生转学手续。其他年级转学办理时间为2月20至25日、8月15至20日(中学8月25至31日),无特殊原因的过时不再办理。

第十九条 休学、复学

1.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由本人和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审核,报校长同意,方可休学。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患有严重传染病的学生,学校应令其休学。

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本学期开课时间三分之一的,学校可建议其休学。

因其他特殊原因需休学的,由学生和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上述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休学。

2.学生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休学期限为一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经学校批准,教育局备案,可延续一年。

3.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由本人或家长于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育局注册新学籍号。因传染病休学的,复学时须交县以上医院病愈证明。

4.复学只能在原休学前就读学校复学,只能在休学时就读年级复学。复学学生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复学。

第二十条 留级、跳级

1.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予留级。

2.学生思想品德、体育合格,文化成绩特别优秀,具有超前学习能力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协商、推荐,校长同意,报蒙自县教育局批准后,可以跳级。跳级学生学籍号重新编定。跳级学生不得再留级。

第二十一条 退学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初中、小学学生未学完规定课程和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退学等学籍变动的注册备案手续,须由学校统一造册在每年的10月、4月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逾期不办的,后果由学校负责。

第二十三条 因学籍变动,该生学籍号不再使用,增加学生学籍号接本级学生学籍号末尾顺次续编。本县内转学的,学生学籍号不变。

第四章 毕业

第二十四条 取得学籍,学完规定课程,学习期满的,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义务教育证书由蒙自县教育局统一印制、编号、验印,学校颁发。

第二十六条 毕业证验印,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办理。验印前,各学校须按学籍顺序填好“蒙自县普通中小学毕业生花名册”及电子档案表册,并填写毕业证号。毕业证上所填的学籍号、毕业证号及学生姓名等必须与毕业生花名册、电子档案表册所填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条 学生遗失毕业证要求补发时,须先到发证学校提出申请,再由学校或学生本人及家长持学籍和毕业成绩证明,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

第二篇 县内外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

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入学登记

第一条 凡非蒙自县户籍的外来农民工、蒙自县属地户籍跨区域务工农民工具有学习能力的子女均可按规定在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近入学,并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条 农民工子女入学登记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流出地乡镇政府外出务工证明;

2.原籍户口册和父母身份证;

3.在蒙自居住的有效证件即蒙自县公安局的居住登记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含房屋租赁主户口册、身份证件);

4.父母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

5.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学籍证明或九年义务教育学籍证明。

第三条 符合第一条规定且能提供第二条证明材料的,由父母持第二条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招生范围学校进行入学登记,入学登记时间:小学为每年8月15至20日,中学为每年8月25至31日。如遇居住地招生范围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学校造册报教育局,经教育局核实接收确实有困难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学生不得择校,学校不得拒收。

第四条 凡是不符合第一条规定且不能提供第二条相应证明材料的按借读生办理。

第二章 学籍注册

第五条 小学在每年8月21至24日前、中学在每年9月1至5日前将外来务工人员、县内跨区域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登记名单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认定学籍。

第六条 外来务工农民、县内跨区域务工农民子女小学毕业生升入我县相应初中就读时,须提供第二条所规定的证明材料,学校方可进行学籍注册。

第七条 外来务工农民、县内跨区域务工农民子女初中毕业生升入我县非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就读时,按现行非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招生政策办理。

第八条 学籍号编码原则:学籍号编码共14位,第一位为入学年代码(入学年份末位数,如:2006年入学为6);第二、三位为州代码(非红河州为00);第四、五位为县代码(非蒙自县为00);第六、七位为乡镇代码(文澜镇为01、新安所镇为02、雨过铺镇为03、草坝镇为04、芷村镇为05、鸣鹫镇为06、冷泉镇为07、期路白苗族乡为08、老寨苗族乡为09、水田乡为10、西北勒乡为11);第八位为学校类别代码(小学为6、初中为9);第九、十位为学校代码(各学校代码附后);第十一至十四位为学生人数代码(起始号:0001)。

第三章 转学、停学、复学

第九条 外来务工农民、县内跨区域务工农民子女转学一般以学年为期限。但根据外来务工农民流动性大的特点,对其子女转学可实行灵活管理原则。

第十条 外来务工农民、县内跨区域务工农民子女转入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由父母持第二条证明材料于每年2月20至25日、8月15至20日(中学8月25至31日)到居住地招生范围学校进行登记,学校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进行学籍注册。我县的公办学校在学生名额许可的条件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外来务工农民、县内跨区域务工农民子女就读。

第十一条 外来务工农民、县内跨区域务工农民子女在我县县城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的,城区中学或小学之间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 外来务工农民、县内跨区域务工农民子女,需转出所在学校就读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方可出具“转学证明”,并在该生学籍档案上注明转出去向。

第十三条 外来务工农民、县内跨区域务工农民子女,需停学的,由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出具“停学证明”,并在该生学籍档案上注明停学时间。

第十四条 外来务工农民、县内跨区域务工农民子女停学需复学的,由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凭学校出具的“停学证明”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外来务工农民、县内跨区域务工农民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子女入学、转学(指转入)登记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当年入学、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 外来务工农民、县内跨区域务工农民在读子女不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又未提前告知学校的,取消该生的学籍。

第十七条 外来务工农民、县内跨区域务工农民在读子女不按规定办理转出手续的,不得再转入我县就读。

第十八条 外来务工农民、县内跨区域务工农民子女转入城区就读时,须提供转出学校的转学证明。

第十九条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六年级、九年级9月1日后原则上不办理转入手续。

第二十条 从2006年9月开始,每年的10月、4月,各学校必须按第八条规定,将外来务工农民、县内跨区域务工农民在读子女名册报县教育局认定学籍。

第二十一条 对需教育局统筹安排的外来务工农民、县内跨区域务工农民子女,如不服从教育局统筹安排的,不负责解决子女入学问题。

第二十二条 我县各学校应本着“育人为本”的思想,维护外来务工农民、县内跨区域务工农民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改进教育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评优评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惩等方面与本县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待遇。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第二十三条 各学校要将外来务工、县内跨区域务工农民子女就学问题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二十四条 外来务工农民、县内跨区域务工农民子女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就读的公办中、小学校缴纳相关费用;可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向学校捐款捐物,资助贫困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

第二十五条 解决外来务工农民、县内跨区域务农民子女就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学校要主动和公安、劳动、工商管理、财政、物价、卫生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争取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 毕业

第二十六条 在经我县教育局批准筹设或取得办学资格许可证民办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学完规定课程的,发给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第三篇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蒙自辖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蒙自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归口管理。

第二条 非蒙自户籍的农民工子女,在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与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条 各校必须以严谨认真的态度,一丝不苟地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县内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蒙自县教育局。

附件:蒙自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学校代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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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2:5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