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释义 | 第一章 政 治第 1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行使主权的特别行政区。新义 州特别使行政区归属中央政府直接管辖。 第 2 条 国家授予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独立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第 3 条 国家保证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50年不变。第 4 条 国家保障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第 5 条 国家保护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和外国人的生命及财产的安全。 第 6 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家的各内阁,委员会,省,中央机关等,不得参与干涉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事业。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人员的任免,由行政区长官任免。 第 7 条 朝鲜政府视需要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驻屯军事人员。驻屯部队的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发生灾祸时进行救助等。 第 8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外交权归朝鲜中央政府所有。新义州可以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特区的名义进行对外活动,新义州特区可以发 行自己的护照。 第 9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使用朝鲜语言作成官方语言。用外文写就的正式文件必须附有朝鲜文的译文。 第 10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不容许其他国家的政治组织在特区内进行活动。 第 11 条 朝鲜政府有权在发生战争、武装叛乱的时候,宣布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这个时候可实施全国通行的法规。 第二章 经 济第 12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归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家的所有。朝鲜政府不允许侵犯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自然资源和土 地。 第 13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将发展国际性金融,贸易,商业,工业,将成为尖端科学,娱乐,观光旅游等行业的中心。 第 14 条 国家授予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管理的权限。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建设总规划需得到国家的许可。建设的对象必须按照得以许可的建设总规划举行。 第 15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土地出租期到2052年12月31日止。国家可在土地出租期结束之后,根据企业的申请而延长使用期,在这期间,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照旧享受保障。 第 16 条 国家允许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内对土地利用权、建筑物、设施的合法的转让、出租、再出租、抵押等。 第 17 条 国家保护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内个人财产的私有权,并报护相应的继承权。国家保证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不实行个人财产的国有化;涉及国家安全的个人财产国有化将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 18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劳动年龄是16岁。国家禁止雇用未到劳动年龄的少年从事劳动。 第 19 条 新义州特区实行8小时工作制,一周的劳动时间不许超过48小时。 第 20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内的企业将使用朝鲜国内的劳动力,必要的工种或职业,可由得到特区政府承认的外国人担任。 第 21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对劳动人员有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须得到国家及特区政府的同意。 第 22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的有薪假期、社会保障制等劳动保障政策,并保证这些政策的正确实施。 第 23 条 国家允许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实施独立的货币金融政策。可自由携带外币进出新义州特区不受限制。 第 24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实行公正而优惠税务制度,税种和税率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自行设定。 第 25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设立优惠的关税制度。关税比率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自行设定。 第 26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实行正确的会计制度 ,严格进行计算和查证工作。 第 27 条 国家允许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独立编制预算并执行。编制预算的相关立法会议由最高立法机关确定。 第 28 条 国家允许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对区内生产的商品自行进行检查,并出具原产地证明书。 第 29 条 国家奖励在新义州特区的投资活动,但禁止所有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居民健康、环境以及某些经济领域等的投资。 第 30 条 特区内的投资项目的申请由新义州政府进行审核和批准,但海运业、航运业必须得到朝鲜政府的批准。第 31 条 国家为新义州特区的企业提供有利的投资保障环境和经济活动条件。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为人员的出入,物资,资金,情报,通信 交流提供便利保障。 第三章 文 化第 32 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为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在文化领域实施正确策,提高居民的创造力,保持健康的文化提供保障。 第 33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实行含一年学前教育在内的高水平11 年免费义务教育。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内的社会科学教育必须和国家相关机 关保持一致。 第 34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设立托儿所和幼稚园,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教育。 第 35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引进尖端科学技术 ,积极开拓科学技术新领域。 第 36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建设现代的文化设施,鼓励居民增加文学艺术活动的参与。但禁止从事阻碍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的文学艺术 活动。 第 37 条 国家保护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内的以革命世纪命名的名胜、天然纪念物、文化遗产等文化场所。受保护的场所由国家相关机关确定。 第 38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在特别行政区发生传染病蔓延的严重情况下,国家的相关机关将提供协助。 第 39 条 国家鼓励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内举行大众体育运动,以增进居民体质,发展体育科学技术。 第 40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在报纸、杂志等期刊的发行,广播网的经营方面享有独立的经营权。禁止利用期刊、通讯及广播进行毒害居民社 会意识、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活动。 第 41 条 国家保障新义州特区对自然资源进行保存、使用,对环境污染进行防治,对居民的文化卫生、生活环境以及劳动条件进行整治。 第四章 居民的基本权及义务第 42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居民的条件如下: 1、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的新义州居民; 2、应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要求而迁到特区内的机关、企业工作的其他朝鲜居民。 3、有合法职业、在特区居住7年以上的外国人; 4、最高立法机关或长官推荐的人。 第 43 条 居民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人种、语言、财产和知识程度、政见、信仰,所有居 民一律平等。 第 44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内,17岁以上的居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选举权的人除外。 第 45 条 居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罢工,集社的自由。这个权利受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规保障。 第 46 条 居民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第 47 条 居民的身体和住宅的不可侵犯,保障个人通信秘密。除依法对居民进行拘留、逮捕外,不得进行人身及主宰的搜索。 第 48 条 居民享有申诉和请愿的权利。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要对居民的申诉和请愿进行公正审议,处理。 第 49 条 居民享有居住、迁移、旅行的自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将对居民向朝鲜其他区域的迁移、居民的移民、旅游等事项进行立法审批。 第 50 条 居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居民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才能选择职业,并享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 51 条 居民享有休息的权利。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享有政府规定的节假日的休 息权利; 外国人根据自己的民族风俗的休息也受特区 政府的保障。 第 52 条 居民享有治疗的权利。因年长、疾病或残障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或孕妇等,可由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障制度给予物质上的援助。 第 53 条 居民享有教育的权利。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政策将保障居民的教育权利。 第 54 条 居民享有科学和文学艺术活动的自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依法特别保护著作权、发明权、特许权。 第 55 条 妇女享有男子同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保障妇女的产假,保障护理婴儿的母亲和小孩。 第 56 条 居民具有结婚的自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合法的婚姻及家庭。 第 57 条 在新义州区取得居住权的外国人享有和新义州居民同等的权利,但未取得居住权的外国人不享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并不能享受特 区政府在预算内实施的社会福利制度。 第 58 条 新义州的朝鲜居民必须履行保卫国家的义务,有关新义州招募军队的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 59 条 本基本法是新义州居民意识和利益的体现,是治理及管理特区的基本法律依据;新义州特区的居民必须严格遵守基本法。 第五章 机构第 1 节 立法会议 第 60 条 立法会议是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立法会议行使立法权。 第 61 条 立法会议由15人组成。立法议会议员由新义州居民依据一般的、平等的、直接的选举原则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出。 第 62 条 新义州的朝鲜居民可以依据选举成为立法会议议员,在新义州取得居住权的外国人也可被选成为立法会议议员。 第 63 条 立法会议任期5年。立法会议议员的任期与立法会议任期相同。 第 64 条 立法会议的权限如下: 1、制定、修正、补充、废止法规; 2、对新义州特区的预算进行审议、通过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 3、解释法规; 4、听取并审议特区行政长官的政府工作报告; 5、沿在长官的提议任命区的法院所长,免职做。 6、依据行政长官的提议任命、罢免法官; 第 65 条 立法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不定期会议是在定期会议的休会期间,在立法会议议员全体人员的1/3 以上人员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召开。会议累计期一年不得少于100天。 第 66 条 立法会议,必须有全体人员的2/3以上参与方可有效; 第 67 条 立法会议设置议长及副议长各一人,议长副议长的任期与立法会议的任期相同。 第 68 条 立法会议的议长及副议长须依法选举产生,必须取得参加会议的立法会议议员的半数以上的赞成; 第 69 条 立法会议主持人的职责如下: 1、主持立法会议; 2、决定、公布立法会议的召集日; 3、行使立法会议授予的职责; 第 70 条 立法会议的副议长协助议长行使职责,并在议长缺席的情况下行使议长的职责; 第 71 条 立法会议的议案由立法会议议员提出,行政长官及政府也可向立法会议提出议案; 第 72 条 立法会议对议案作出决定。立法会议的决议必须取得参加会议的半数议员以上的赞成。 第 73 条 如行政长官对立法会议通过的决议提出异议,立法会议须在一个月内进行复审。若长官对立法会议复审的决议提出异议,立法会议获得全体议员不少于2/3的同意,则通过复审决议。届时,长官须签署公布。 第 74 条 立法会议做的决议,须1个星期以送最高立法机关登记备案。最高立法机关对于上报的决议,有权备案或发回,要求修改。不通过备案程序而被发回的决议,没有法律效力。 第 75 条 立法会议的议员享有不可侵犯权;除非触犯法律,并经立法会议批准,否则不能逮捕或拘留立法会议议员; 第 2 节长官 第 76 条 长官是新义州代特别行政区的代表。长官对最高立法会议负责; 第 77 条 长官由工作能力突出、信誉高的新义州特别以行政区的居民担任;长官由最高立法机关任命和罢免。 第 78 条 长官须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宣誓效忠;宣誓仪式须在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上举行。 第 79 条 长官的权限如下: 1、指导特区工作; 2、颁布立法会议决议、政府的指示,下达命令; 3、任命、罢免特区政府官员; 4、任命、罢免特区检察所所长; 5、根据特区检察所所长的提议任命、罢免特区检察所副所长,检察官; 6、任命、罢免特区警察局局长; 7、根据警察局局长的提议任命、罢免特区警察局副局长,岗位负责人员,任命、 罢免地区警察署署长; 8、制定、授予奖状; 9、行使大使权和特使权; 10、处理这以外的特区的事务; 第 80 条 对于立法会议通过而长官认为不符合特区的决议,长官有权送回立法会议要求再次审议;对于立法会议通过的同一决议,长官有权 送回立法会议两次; 第 3 节 政府 第 81 条 政府是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执行为机关、管理机关。行政府的责任人为长官。 第 82 条 政府下设置必要的部门。部门负责人、警察局局长,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居民担任; 第 83 条 政府的义务和权限如下: 1、组织执行法规; 2、编制特区政府预算并执行; 3、组织并执行教育,科学,文化,保健,体育,环境保护等部分工作; 4、管理居民的行政事业; 5、维持社会秩序; 6、制定建设总计划; 7、对建设工程进行审批并检验竣工工程; 8、吸引投资; 9、审议、批复企业的开业申请; 10、对土地利用权、建筑物进行登记; 11、管理税务事业, 12、进行海关检查、卫生和动植物检疫工作; 13、管理基础设施; 14、管理消防事业; 15、在国家的委托下处理对外事务。 第 84 条 政府下达指示。 第 4 节 检察所 第 85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检察事业检察工作,由区检察所和地区检察所执行; 第 86 条 检察所的权限如下: 1、监督法规的正确执行; 2、依法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起诉, 保护法人和个人的合法权利和生命财产; 第 87 条 特区检察所所长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居民担任,任期为 5 年; 第 88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检察所所长根据地区检察所检察官提议,任命、罢免地区检察所所长; 第 89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检察所行使特区内检察事业的指导权,地区检察所必须服从特区检察所; 第 90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检察所,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 5 节 法院 第 91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审判权,由区法院和地区法院执行。判决是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家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相应的法院的名义进行; 第 92 条 法院权限如下: 1、对案件进行审判; 2、保护法人和个人的合法权利和生命财产; 3、通过审判,教育人民遵纪守法; 4 、执行判决; 第 93 条 审判,依法独立举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第 94 条 特区法院院长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居民担任;任期与立法会议的任期相同; 第 95 条 审判由一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共同执行,是具体情况需要,也可有3名法官进行审判; 第 96 条 审判必须公开进行,保护被起诉人的辩护权;对特殊事件的审判,允许不予公开进行; 第 97 条 审判须用朝鲜语言举行。外国人可在审判过程中使用本国的语言; 第 98 条 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区法院负责监督区内审判工作;区法院是终审法院。 第六章 区徽,区旗第 99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在使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徽、国旗以外,允许使用自己的的区徽、区旗; 区徽区旗的使用规定由新义州 特区制定; 第 100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区徽图案如下:白色环形带边有蓝色细线,白色环形带内左右下方各有一枚蓝色五角星,其上部以蓝色写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文)文字。白色环形带围起来的中间为蓝底圆圈,圆圈中间以白色画木兰花。白色环形带和蓝底圆圈底部,有重叠的蓝底装饰带。蓝底装饰带中间,用两行方式,以白色写有《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朝鲜文)文字。 蓝底圆圈下方与蓝底装饰带接触的部分,有白色界线。 第 101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区旗,蓝底旗帜中间画有白色木兰花,区旗的纵横比例为1:1.5; 附则第 1 条 本基本法从通过日起开始实施; 第 2 条 国家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只限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国徽、国旗、国歌、首都、领海、领空、国家安全等相 关法律。其它一概不实行。 第 3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制定法规时,要严格遵守本法; 第 4 条 本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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