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超社会资本 |
释义 | 所谓“超社会资本”,就是指建立在对经济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的全面占有的基础之上的,超越法律和制度许可范围的,能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和分配产生决定性作用的一种特殊资本形式。能成为超社会资本,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可以说,超社会资本是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的综合体,是多种类型的资本密切结合后的产物。单单依靠一种资本,难以成为超社会资本。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具备了上述三种资本,就一定能成为超社会资本,因为它还需要考虑具体的环境以及不同资本的构成比例。 作为一种特殊资本,超社会资本的“超”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超级”,超社会资本本身所蕴含的能量无比强大,远远超出西方社会所说的“社会资本”,也超出了一般人的想象。这与前面所说的“总体性精英集团”有着密切的联系。从中国的现状看来,在处理职业的责、权、利三者关系上,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掌握超社会资本的阶层(也就是总体性精英集团),认识不到自己的职业责任,但对职业的“权”和“利”却有着特别清楚的认识。“从社会实践来看,许多人获取财富不是依靠履行其职业责任,而是依仗职权、破坏其职业的基本道德准则得以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分配的砝码自然是朝个人利益和行业集体利益倾斜,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成了牺牲品”(何清涟,1998:173)。少数人从事所谓“第二职业”,如一些资源部门的官员到企业兼职,出任董事或名誉董事长之类,恰好是因其第一职业的便利和权利,因之这些“第二职业”往往是以损害第一职业的责任和道德为前提的。在这里,我们看到的不是社会资本,而是超社会资本在起作用;看到的不是超社会资本的积极作用,而是它的消极作用。 超社会资本的第二个特点是“超越”,它能产生的效果无远弗届,远远超出正常社会允许的范围。与强社会资本相比,超社会资本的“能量”更大,对社会公平的危害性也更大。如果说强社会资本具有正反两个方面的意义和更大的普遍性,那么超社会资本则更多地体现出对建立公正的社会秩序的消极影响,而且成为建设民主法制社会的绊脚石。因此,对强社会资本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位委员杨义谈到(文林、海焘,1998:232):“记得几年前,广东家乡有个腰缠万贯的老板,要拆掉我的堂叔盖在海滨的打铁棚,用这块风水宝地盖一座叫做什么‘渔村’的饭店。他是知道‘入乡问土地爷’的老规矩的,就向居委会打听这位打铁匠家中有什么人在外面做事?回答是:没有什么人,听说有个侄子在北京,是个文人。于是当夜那间打铁棚就被推倒,白发苍苍的堂叔和他的哑巴儿子也被十几个大汉推倒在泥地里。”杨义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学术委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位委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但就是这样一个“学术大腕”,面对超社会资本,他也显得很无奈。事情发生后,“那年我从英国牛津访学归来,堂叔说起此事,我安慰他:推倒就另盖一间,继续打铁,不必打那种没有结果的官司,人家财大气粗。”实际上,财大气粗本身并不可怕,美国的金融大亨个个都财大气粗,但是谁敢非法占有他人土地?更不用说暴力侵占他人财产了。问题的关键在于财大气粗的人掌握了超社会资本,超社会资本只敬畏(或者用“惧怕”一词更为妥帖一些)更高一级的超社会资本——所以老板在动手之前要先打听这位打铁匠家中有什么人在外面做事——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资本它都不放在眼里。作为“明白人”,杨义除了安慰堂叔就此罢休,别无他法。当然,作为占有文化资本的人,他也不忘自嘲一番。在介绍了自己的学术头衔和成果后,他说:“说了这么多话,最本质的只有一句:杨义者,研究员也。这和炊事员、售货员等‘八大员’都用同一个‘员’字,只不过职业是做一点人文科学的研究而已。” ——陈卓《超社会资本、强社会资本与教育公平》,《青年研究》2010年第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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