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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马鞍山市建筑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马鞍山市建筑业协会于一九九四年在”马鞍山集体联合会”和”马鞍山建筑联合会”的基础上成立的。协会现有会员单位123家,理事60人,常务理事29人;协会下属五个分支机构,分别是:建筑监理分会、质量技术分会、安全技术分会、建筑检测分会和混凝土分会。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服务企业为己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的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受政府部门的委托,编制行业规范和地方工法,协助主管部门加强建筑业的动态管理。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优良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五:组织信息交流,制定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全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为会员单位的经营活动开展咨询和维权服务.

七: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开展技术交流与建筑管理、技术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八:发展与省内外的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加强同友邻协会的信息交流。

九:收集、编辑、出版国内外有关建筑业的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及有关行业的刊物、文献资料。大力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人才、优秀企业。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协会章程

马鞍山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07年9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马鞍山市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 马鞍山市建筑业协会是全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和行业管理、科研、中介服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团。

第三条 马鞍山市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行待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把我市建筑业建设成为经济支柱产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建筑管理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接受省建筑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马鞍山市建筑业协会会址设在马鞍山市雨山中路建管大厦十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的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编制行业规范和地方工法,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行业的动态管理。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优良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五)组织住处交流,制订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全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为会员单位的经营活动开展咨询和维权服务。

(七)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开展技术交流与建筑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八)发展同省内外的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加强与友邻协会的信息交流。

(九)收集、编辑、出版国内外有关建筑业的政策法规和市场住处及有关行业的刊物、文献资料。大力表彰和奖励行业中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人才、优秀企业。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和行业管理、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热心建筑业,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语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寓言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离位,其职务随之终止,空缺的名额由原理事单位另行选派,报协会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行使理事、常务理事权利。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动机、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听取并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能授权委托他人出席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权利: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

(三)接受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六)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主持召集会议时,秘书处负责联系落实。参加会长办公会的人员一般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向秘书处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女同志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的会费。

(二)各类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银行存款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按照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年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按时向协会秘书处及有关单位报送财务报表。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奖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以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 9月 6 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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